今天我们先学习陕西省税务局对”合同未履行,但已经收到价外费用怎么开票“的答疑,然后我再聊聊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注意事项。
纳税人提问
我公司收到一笔货物的价格补偿款(价外费用),当前未发货(销售合同还未履行,后续履行),对方要求开具价外费用的发票,请问目前我公司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陕西省税务局回复
内容较多,总结重点如下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等。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另外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因为问题中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款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奂熹聊聊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收到的货物补偿款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提问中虽然强调了合同尚未履行,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签订并收款,从增值税角度,纳税人就已经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确认依据的是增值税相关政策,会计或其他税种销售额的确认和增值税可以存在不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陕西省税局答疑中提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又进一步进行了解释,可以看出,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预收款,还是可以选择不开具发票的,不过纳税人提问中明确是价格补偿款,所以款项的性质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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