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亚山镇某公司在雇人驾驶深耕机开荒种植牧草时,驾驶人员在驾驶机械耕作中不慎将该山岭上亚山镇某队冯姓群众的4座坟山及2座坟山的后土损毁(被损坟山中属于众坟的3座、私坟1座,被损坟山的后土均属于众坟山的)。冯姓群众得知后,赶到现场群众得知后,赶到现场扣留了耕土机1台。双方在私下协商未果时,某公司于11月15日到亚山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接到报告后,亚山司法所立即将情况向镇党委、镇政府汇告,当即成立调解工作组。
11月16日,亚山司法所、镇综治办会同某村干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因赔偿差距较大,调解未果。但在其后几天时间里,某队的冯姓群众出现了一些意外事情,特别是11月18日其队的冯某某在经过广西钦州市灵山县时突发疾病死亡。因此,冯姓群众就联想到因损坏坟墓导致冯某某发生意外事故,情绪十分激动,强烈要求某公司尽快修复坟墓、赔偿损失(含坟山损毁及冯某某死亡赔偿金)。
在得知矛盾纠纷有激化的趋势时,亚山司法所立即汇报县司法局和地方党委、政府,并作为镇政府调解工作组的一员前往某公司厂部继续做某队冯姓群众思想工作。
11月19日晚上,由县政法委会同县司法局组成调解工作组赶往亚山镇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当事人代表到亚山司法所进行调解。调解工作组在了解情况后指出,坟山损毁要求赔偿是合法的,但是冯某某意外身亡的事实和坟山损毁的事实没有存在法律的因果关系,所以相应的冯某某的死亡赔偿费用是不合法的。冯姓村民代表和死者家属不肯接受工作组的解释,情绪激动,语言过激起身离去。
次日一早,县级调解工作组再次前往亚山镇政府组织双方再进行调解,并仔细的讲解法律法规,通过工作人员对双方代表长达四、五小时调解和劝解,最终镇政府通过配合县政法委、县司法局派遣的工作组,在政法委蔡兵副书记、县司法局高翔副局长和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黄河浪股长的主持下,促成双方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最终该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化解。
- End -
综合来源;网络
爆料/合作:15296196065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