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停车难,不少车主都深有体会。为了解决停车难题,实现停车供需平衡,近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泊位指标与准则(试行)》,并公开征求意见。配建停车设施指标实行分区域管理,并明确提出规定指标进行规划管理和建设。其中,《指标与准则》提出住宅建设工程应在用地内配备用于访客临时使用的公共停车泊位,其数量一般不低于配建车位总量的2%。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停车设施指标分区域管理
《指标与准则》明确,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建设形式包括地下车库、停车楼(设有室内坡道,驾驶员需进出车库)、机械式车库、地面停车位等,机械式车库分为全自动式机械车库、复式机械车库(依附于建筑物内部设置升降横移类、简易升降类等形式的机械停车设备的车库)。
配建停车设施指标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指标进行规划管理和建设。一类区域为配建停车设施适度限制区,一般指中心城区二环路以内及二环东路-经十路-凤凰路-工业南路-工业北路围合区域。二类区域为配建停车设施适度发展区,一般指中心城区一类区域以外区域;纬十二路-经十路-历山路-北园大街围合区域内建筑(不含住宅和医疗卫生)可按照一类区域指标进行适当折减,最高折减不超过30%。如住宅类型,商品房、自建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0车位/户(一类区)、1.2车位/户(二类区)。历史城区,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及同步综合开发项目,泉水生态功能区等几种情况另行规定。
一类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建设项目,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已建、在建、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100米、300米范围内的,可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分别减少20%、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二类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建设项目,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已建、在建、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可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减少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小区要配访客临时停车位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建筑部分应按本规定核算配建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且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适当补充原建筑配建不足车位,补充数量不少于原配建不足差额数的20%。临时建设工程应按本规定设置临时停车位,临时停车位宜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建设工程按照本规定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配建泊位数量。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注意到,《指标与准则》提出,住宅建设工程应在用地内配备用于访客临时使用的公共停车泊位(不计入配建总泊位数),其数量一般不低于配建车位总量的2%。访客车位宜结合项目出入口布局于地面设置,不得租售。
此外,新建住宅配建停车设施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泊位比例不低于30%。新建住宅类建设工程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方式。新建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规范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对于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也有明确要求,不得设于地下二层及以下(其中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室外地坪7米以下),宜结合基地绿化景观、地势高差在地上、地下统筹布设;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库出入口混合设置;在地下设置的,应做好防火分隔。
新建住宅类建设工程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宜按照便于使用的原则结合建筑布局分散布置;在地上布置的,应一并设置车棚等遮阳遮雨设施及非机动车充电设施(不纳入计容面积),配置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0%;不得在建筑物地下设置非机动车充电设施。非机动车单个停车位建筑面积(扣除墙、柱等障碍物面积的实际有效面积)宜按不小于2.1m2。
来源:山东商报.速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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