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改变了大众的生活习惯,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的某些条件。孙某经常网上冲浪,上了一些赌博网站,从此沉迷。后来通过上线介绍,在某区担任代理,既方便自己的爱好又可以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充值服务,其赚取接收赌资额的3%—5%作为服务费。
后因参赌人员较多,孙某指使其妻李某甲,其嫂李某乙在某网站让一众参赌人员进行充值,李某乙赚取其接收赌资额的0.5%—1%,三人共计为参赌人员在某赌博网站接收赌资人民币上千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余万元,其中李某乙分得赃款近十万元。事发,县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李某甲、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孙某、李某甲、李某乙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李某甲、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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