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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案件,按理应该同一个判决,但在桂林全州县人民法院,却出现了同类案件竟有“鸳鸯判决”的怪事。话说,2020年6月,全州县政府征收全州镇全州镇柘桥村委会第9村民小组的土地,村民开会约定按2009年协议书方案分配。
部分后面婚嫁和出生的新成员不服,将村民小组告上法院。一共5个案件,全州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殿红审理的4个案件中,都是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而全州县法院综合庭法官黄琼辉审理的1个案件,是支持了原告,判决村民小组支付蒋玉娟母女3人土地补偿款2.2万余元。同类的案件,却有两种不同的判决,两个法官判决“打架”,但盖的都是全州县人民法院的公章,闹乌龙了!具体情况如下:
1、补偿款分配方案之争
2020年6月,全州县政府征收全州镇全州镇柘桥村委会第9村民小组(宅福田自然村)金岗岭、乌龟冲果园的土地,有土地补偿款240.5万余元。这么大一笔补偿款,怎么分?有村民提议,按现有人口分配,大部分村民提议,按2009年6月23日的协议方案分配。
被征收土地
2009年6月23日开会签订协议书时,第9村民小组的伍文祥组87人,伍以福组83人,伍仕雨、伍友好组109人,总共279人。
2009年6月23日的协议书此后,该村民小组因婚嫁和出生新增了约80名村民。2020年征地后,对于如何分补偿款出现了分歧,2009年6月23日后新加入的村民,想参与分配,但大多数村民不同意,导致拖到了2021年。因园区急用地,村民小组于2021年5月24日分召集代表开会,大家讨论补偿款分配方案,当时干部代表有12人,其中有10人意见按2009年协议分配,有2人不同意按2009年协议分配。会议通过了补偿款分配方案,有百分之八十的户主在分配方案上签了字。(如下图)
2、八村民告村民小组败诉
随后,柘桥村第9村民小组按2009年的协议方案分配土地补偿款,按279人分配,每人分得8000元,绝大部分土地补偿款都已被领取。没有分得钱的11名村民先后将第9村民小组告上全州县法院,分5个案件,请的都是谢律师。第9村民小组请的都是李律师。
其中有4个案件是全州县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殿红负责审理。原告诉讼请求是,判决被告给付金岗岭、乌龟冲果园集体土地补偿款。认为第9村民小组以2009年的协议方案分配,导致该时间点后婚嫁及出生的新增约80名成员被排除在分配该款之外。此行为严重侵害了新增成员依法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第9村民小组答辩,集体依法制定案涉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且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原告未承包案涉土地,因而不享有案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全州法院意见,见下图:
2021年9月23日,王殿红审理的4个案件下了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个案件,8位村民败诉,柘桥村第9村民小组胜诉。
3、三村民告村民小组胜诉
蒋玉娟母女3人告第9村民小组的案件,由全州县人民法院综合庭法官黄琼辉审理。诉讼请求也是判决被告给付金岗岭、乌龟冲果园集体土地补偿款。原告认为将金岗岭、乌龟冲果园补偿款按2009年人口分配,违反了该村历史上按分配时现有人口分配的规定。分配方案不仅内容上、程序上违法,形式上也极不合理,严重侵犯原告集体成员利益。土地地补偿款应归现在户籍在村里并生活在村里的318人全体村民所有。
第9村民小组答辩,2009年6月23日,柘桥村第9村民小组会议决定将集体山场分配到户,确定了分配该土地的人数为当时的279人,还决定集体土地承包后,不再调整,并已按承包方案实际履行。涉案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经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合法有效。原告不是涉案土地的承包人,无权对涉案土地享有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外,第9村民小组反问原告,现有人口318人是怎么统计出来的?实际该村民小组现有人口远远不止318人。
全州法院认为,见下图:
4、双方不服,上诉至桂林中院
王殿红审理的4个案件,8位村民败诉,柘桥村第9村民小组胜诉。8位村民不服,上诉至桂林中院。
黄琼辉审理同类案件,3位村民胜诉,柘桥村第9村民小组败诉。
同样的事情,同样的诉讼请求,同样的法院,同样的全州县人民法院公章,同样是中国的法律,却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不知道全州县人民法院院长苏革是如何管理的?
对黄琼辉审理的(2021)桂0324民初2767号判决,柘桥村第9村民小组不服,上诉至桂林中院,请求撤消(2021)桂0324民初2767号判决。
据了解,全州县法院已发现同类案件有“鸳鸯判决”一事,后续同类村民状告第9村民小组的案件暂时不发判决书。等待桂林中院就上述案件二审之后再决定。
来源:桂林九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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