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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出台—让行政决策权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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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东在线11月12日讯近日,芝罘区出台了《芝罘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11月5日,芝罘区司法局局长姜亭伯介绍了《芝罘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情况。该《规定》分11章、共71条,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2021年11月3日起施行。

姜亭伯介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在《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指导下,芝罘区司法局经广泛深入调研,反复研究论证,多方面征求意见,形成了《规定》草案。《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包括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6个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规定》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作为重点,逐一明确、细化这5大法定程序的具体要求。《条例》还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公布等作了规定。

《规定》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规定》围绕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五个方面开展决策评估,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和基础上,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此外,《规定》还完善了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执行工作,可以向区政府、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区政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对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并将采纳情况予以反馈。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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