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也是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案件作出的决定,需要当场向当事人宣告;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送达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二是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还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三是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摘自:许安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157页。
来源:行政处罚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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