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爱生恨,一个人在感情中陷得深了,被分手后会感到特别难过,甚至颓靡不振好一阵,萌生轻生的念头,也可能感到非常愤怒,恨意丛生,生出把对方杀害的想法,但因为感情问题不管是轻生还是杀人,都是相当极端的行为,是十分不可取的。
因为生命不可逆,一旦失去,并没有了任何机会再重新开始。生命也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本案中,郭京、王某都是河北一所大学的学生,花一般的年纪,两人在大学校园中相识、相恋,与其他情侣并没有什么不同,但两人交往两个月后,王某却惨死在了郭京的刀下,身中40多刀。
郭京究竟是有着怎样的仇恨?
据郭京被捕后称,王某是一个活泼、漂亮、挺独立、挺优秀的女生,郭京与王某认识后对她一直有好感,但由于不知道王某的态度,所以郭京在一开始只是与王某保持朋友关系,不过在2012年5月份,王某主动向郭京要了一个拥抱,郭京便认为两人是能够确立男女朋友关系。
两人交往期间也并没有发生什么大的冲突,同年八月下旬,因为新学期马上要开学了,两人都是要从北京转车,所以郭京与王某会在北京相聚,然后一起坐火车前往河北石家庄,又因为8月23日是七夕节,两人也就在北京短暂停留了几天。
8月25日早上,郭京发现女朋友王某不太高兴,不怎么想和他说话,但郭京想不明白女友为什么突然就不高兴了,郭京也试图哄女友高兴,可他一靠近,王某就把他推开,说和他待得时间长了,已经烦了。
其实郭京与王某待在北京的时候,还有另一个人在,郭京发现女友与另一个人更亲近,三个人走在一块,王某都和另一个人说话去了,把郭京忽视了,郭京的心里是不高兴的,但并没有表现出来;王某说烦了、腻了,不要郭京买的包,郭京也没有说什么,安静的待在一边。
郭京隐约感到这段感情是快要结束了,王某的意思是要分手,然而他无法接受,心里面感到特别难受,又恨,有想要把王某弄死的冲动。
25日晚,郭京带刀出现在了朝阳区八里庄某连锁酒店,他在门口徘徊了一个多小时,想了很多他与王某在一起的事情,心中有不舍,也有不忍。不过王某还是给郭京开了门,郭京的心里便有些退缩,觉得下不去手,然后把刀扔进了垃圾桶。
但不巧的是,郭京听到王某与另一个人打电话,说了她与郭京分手的事情。郭京的心里又开始难受起来,火气也上来了。郭京对王某说:“最后抱一下。”他们之前起于一个拥抱,那最后也拥抱下,一切便结束了,但王某拒绝了,两人遂发生了争执。
2012年8月26日凌晨,郭京持刀捅死了王某,原本他是想杀死王某再自杀,并且给母亲发了短信说对不起,不过持刀捅刺自己时,郭京失去了勇气,而他的母亲很快给回了消息,询问怎么了,郭京的心里便还是想活着。
郭京便把杀害王某给母亲说了,母亲听后也是心急如焚,不明白儿子为什么因为女友提出分手就杀人了?但母亲还是劝说儿子去自首,郭京同意了。
郭京最终因故意杀人罪被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激情杀人是会被视为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不过激情杀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本案中,郭京在前去见王某时便已有了杀人想法,并且是持刀前往,是有预谋的杀人行为,且郭京接连捅刺了王某40多刀,至王某死亡,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在捅刺王某时,郭某大概是没有想过,王某也是不想死的。
而无论郭京在事后有多后悔,向王某的家属下跪道歉,王某也无法再活过来,生命永远定格在了22岁。
不过法院审理该案时,考虑到郭京犯罪后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终,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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