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时,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两种方案,一种为产权调换,另一种为货币补偿,但是在实践中,也有不少被征收人收到的房屋征收决定中只有货币补偿这一种补偿方案,那么这样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呢?被征收人想要选择产权调换又该怎么办呢?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31日,某县房产管理局发布拆迁公告,对拆迁许可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田先生的房屋就在拆迁范围之内,田先生的房屋一直是自己在开饭店使用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执照,依法缴纳各种税费。但是拆迁人并没有按照房屋实际用途进行补偿,双方就房屋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直意见。2013年年初,拆迁人有开始找田先生协商补偿问题,但是拆迁人仍然按照原来的方案进行补偿,双方的差距仍然很大,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该县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直接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中仅仅给了货币补偿一种方式。针对该征收补偿决定,田先生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案情分析: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历史较长的房屋拆迁项目,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在原来取得的拆迁许可到期后没有依法延期的就失去了效力,不能以原来的拆迁许可实施拆迁。本案拆迁项目的拆迁许可及时不违法,也已经于2012年1月1日自动失去效力。该县政府在没有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没有任何依据。第二,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中,只给予了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的方案,没有给予产权调换的方案,剥夺了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因此,本案征收补偿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复议结果:
当地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该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建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作为被征收人,如果发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剥夺了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选择权,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没有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等情形,应当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