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检察发布,节选自《苏州市检察机关起诉书制作规范指引》。
1. 起诉书应当注意对被害人隐私权、举报人姓名权的保护,起诉书中隐私案件被害人以及举报人不写全名。
2.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因国家、集体财产由于犯罪行为遭受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 单独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不在刑事起诉书中加入民事诉讼的内容。
3. 起诉书中使用数字时,对文书编号、顺序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机械型号、材料目录、百分比等专业术语以及案件事实表述中的 时间、金额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在一份起诉书中,数字的使用前后应当一致。引用法条中条、款、项数字时,应当用汉字书写。
4. 尾部 “此致”两字居左,前空两格 ,两字间不空格。
5. 起诉书应当署名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官××、检察官助理××。 公诉人为二人以上时,署名应纵向排列 。
6. 落款日期为阿拉伯数字 。如“××年××月××日”。此处为起诉书签发或决定起诉日期。
7. 附件 应包括: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案卷材料和证据××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其它需要附注的事项等。
8. 起诉书有正副本之分,正本一份送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辩护人人数增加相应副本。检察内卷存副本。
“正本”“副本”标注在起诉书首部“起诉书”右侧空白处,“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标注在起诉书出庭检察人员落款左侧空白处,“骑缝章”标注在起诉书前后页左侧装订连接(缝)处,对只有一页或者单页双面的起诉书,不用“骑缝章”。 除院印、“正本”用红色印泥外,“副本”“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骑缝章”(包括“校对章”)均用蓝色印泥 。
9. 起诉书中的顺序号,按照如下顺序使用:
一(一)1(1)①、二(二)2(2)②。在使用顺序号时,应正确使用顺序号后的标点符号。一二这样的顺序号后,使用的是顿号“、”;(一)(二)(1)(2)①②这样的顺序号后不用标点; 123这样的顺序号后,使用的是圆点“.”,而不是顿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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