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9日上午,东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覃建日犯行贿罪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200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覃建日在任宜州市职业教育中心副主任、河池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行政办公室副主任时,以自己名义和他人名义向河池市某医院销售无烟煤。
为了与时任该医院院领导搞好关系,在销售无烟煤生意上得到关照,覃建日多次向时任该医院的三名院领导行贿共计97.22133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覃建日无视国家法律,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多次给予三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97.2213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法院判决
被告人覃建日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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