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前言
公司治理是一整套系统的公司制度设计及其贯彻实施,关乎公司的生死存亡,而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是能够作出企业最终决策,并将最终决策付诸实际的权力。
随着市场大环境越发扑朔迷离,大公司控制权争夺频繁爆发、手段日趋多样,子公司失控也屡见不鲜。本公众号结合多年从事相关纠纷解决的经验,将开设一个新的栏目,持续跟踪各大公司治理与控制权争议案件,分析其中的争议焦点,让读者在第一时间获悉大公司纠纷案件的同时,了解公司治理与控制权争夺中的诸多关键事项。
华东医药控股子公司被诉解散
本案为公司治理与控制权纠纷案例栏目【1】号案例
1. 案情概述
子公司小股东发难,引来证监局关注
2021年8月25日,上市公司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代码:000963,以下简称华东医药)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华东医药持股51%)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宁波”)被华东宁波20名自然人股东起诉,股东们请求法院判令解散华东宁波,华东医药被列为第三人。
对此,华东医药认为,华东宁波尚未到经营期限,不应提前解散。同时,华东医药还反击称,发现华东宁波实际经营管理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经营出现异常[1] 。
华东宁波营业期限从2018年开始就是一年一续,目前营业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届时公司会因为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在营业期限即将届满的时候起诉解散,看似多此一举的行为或许隐藏着自然人股东的别有用心。
2. 纠纷的根源
双方就股权收购未达成一致
2017年开始,双方展开了由华东医药收购自然人股东股权的谈判。
2019年12月26日,自然人股东代表冯幸福与华东医药签订了《关于推进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股权处置的意向书》,约定华东医药作价11.17亿购买自然人股东持有的49%华东宁波股权,支付方式为30%现金与70%新增股份。然而,这份《意向书》仅是当时双方的意向,并无要求对方强制履行的约束力。
2020年5月,华东医药的控股股东、中国远大集团有限公司告知自然人股东,全面停止股权收购事宜。
据华东宁波自然人股东在起诉书中所称,2021年7月30日,华东医药董事长兼华东宁波董事长吕梁带领人员到华东宁波办公场所,现场要求管理团队交出公司印鉴,被拒绝后还报警,此举更加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2] 。
3. 关键问题1
公司解散的法定理由是否满足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申请公司解散理由如下:
- 1.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2.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3.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3.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华东宁波自然人股东、管理层在华东宁波官网上发布的澄清说明与起诉状,他们诉请解散公司的法律依据是上述第四款:“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事实依据包括:1. 华东医药违反了《意向书》的约定;2. 违背合作惯例,干涉华东宁波的正常经营;3. 强行索要华东宁波印鉴;4. 争夺华东宁波经营控制权[3] 。
在公司营业期限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的情况下,上述事实能否构成公司解散的法定理由,笔者表示怀疑。
4. 关键问题2
上市公司子公司失去控制的判断标准
2021年8月27日,浙江证监局向华东医药发出《监管问询函》,要求说明华东医疗说明以下事项:1. 公司与华东宁波的历史沿革;2. 解散事宜相关争议的具体情况;3. 公司对华东宁波是否失去控制;4. 华东宁波经营异常相关情况[4] 。截至目前华东医疗仍未答复。
上述问询中,最严厉的问询莫过于:“请结合财务、印鉴、资金管理和生产经营决策等情况说明截至目前你公司对华东宁波是否失去控制,你公司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华东宁波稳定经营。”
子公司失控对上市公司影响重大,除了在失控时点之后不再将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还面临全额计提商誉减值损失、被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使得上市公司面临退市风险等严重后果。此外,还可能伴随交易所公开谴责、证监会立案调查等警告或处罚。那么,上市公司子公司失控的判断标准为何?
《公司法》规定,出资额百分五十以上的股东是控股股东,但“控股”并不意味着“控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简而言之,“控制”的核心是投资方享有被投资方经营回报的权力,与股权比例并无必然联系。
“控制”的判断并无明确标准,需要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第八条列举了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参考相关上市公司子公司失控案例,子失控的表现大致有如下几类:
1. 拒不执行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主导的罢免原董事、原高管,任命新董事、新高管;
(2)进行利润分配;
2. 不配合进行审计,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拒绝提供财务数据;
(2)拒绝会计师进场审计;
(3)拖延、不理会执行审计程序;
3. 失去联系,譬如子公司办公地点人去楼空;
4. 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违反章程擅自使用资金,如投资、担保、关联交易等。
众多失控案例归结起来,都有上市公司无法获悉子公司财务状况、无从决定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无权从子公司经营中获益,此为失去控制的最关键依据。
本案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1] 参见《(2021.08.25)华东医药: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2] 参见《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之澄清说明》《民事起诉状》,链接:http://www.huadongbio.com/article/detail/id/3488.html.
[3] 参见《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之澄清说明》,链接:http://www.huadongbio.com/article/detail/id/3488.html.
[4] 参见《(2021.08.28)华东医药: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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