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1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网红王某酒后在家中开某平台直播。2时39分,王某在直播间内当众拨打110报警,“微笑”着扬言要酒驾,希望“进去两三个月”。接警员多次劝说无果。2时51分,王某继续拨打报警电话,对接警员的劝解置意不理,并对着网友表示“我什么世面没见过”。
案发后数小时,松阳公安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净化网络,提高全民网络意识修养,古市派出所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到王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经审讯,王某称其是为情所困,因无法宣泄心中的烦恼而上演了一出“闹剧”。
本案中,网红王某的行为确实令人气愤,110是服务于民、解民特、难、急、困、危的警务平台,我国人口基数庞大、警力资源有限,象王某这样肆意挥霍警力资源,破坏良好风俗及秩序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网络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体现,网络在带给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各种各样的网上怪象、病态行为层出不穷,如在十一国庆节当天,一位年轻女子在城市繁华街道下跪直播,被正能量路人训斥,今天是举国同庆的国庆日,你在跪谁呢?请你注意影响!诸如此类的网上怪象,不枚胜举。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依法利用带来的是更大的伤害,网络非法外之地,容不得在此地为所欲为。
回到本案,该如何从《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角度评价网红王某的行为呢?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角度来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谎报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的谎报警情,报假警情是其最基本的含义,即行为人虚拟假警情向公安司法机关报警,同样,行为虚拟即将发生的假警情而报警的,同样符合谎报警情的意思,因此,这里的谎报警情既包括报正在发生或已发生的假警情,也包括报即将发生的假警情。本案中,王某基于被情所困、借机发挥、或不正当引流吸粉的动机,拨打110报警自己准备酒驾的行为,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谎报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刑法》角度来看
从《刑法》角度来评价王某的行为,存在两种观点。
01 王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将虚假信息的内容限定为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行为人通过编造、故意传播这些虚假信息,引发社会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恐慌,扰乱公共秩序。
本案中,王某编造准备酒驾的虚假信息,在网络平台上传播的行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行为。
02 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办理诽谤案件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播,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寻衅滋事罪处罚。
这里将“信息网络”解释为“公共场所”,认为这样的解释属于扩大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问题是,《刑法修正案(九)》后,将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行为单独规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因此,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不能再依《办理诽谤案件的解释》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如果认为王某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且情节严重的,则王某的行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如果认为王某的行为对公共场所秩序影响较小或情节不严重的,则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王某处以治安处罚,这里应做到《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本文支持上述01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或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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