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甘某某、蒙某某盗窃一案,经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0年11月15日21时许, 甘某某和蒙某某在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吃晚饭后,驾驶小汽车经过伊岭村时将车停在广场旁休息。 次日凌晨3时许,甘某某下车到附近解手时,发现空地上停放有一辆蓝色小货车,便上前拉开车门发现车上的钥匙没有拔,便悄悄启动车辆盗走。
离开现场后,甘某某打电话告知蒙某某自己盗得一辆货车,并让蒙某某驾驶其小汽车到崇左市扶绥县中东镇某村汇合。
凌晨5时许,两人到达约定汇合地点,甘某某将盗来的货车停放在一篮球场旁,并将车钥匙交给蒙某某,让蒙某某保管车辆、帮忙寻找买家出售赃车。 2020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将甘某某、蒙某 抓 获 ,经二人指认,在篮球场旁查获甘某某盗走的小货车, 经鉴定,被盗的小货车价值39600元, 现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本案中,甘某某的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其刑事责任,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甘某某、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承办检察官逐建议法院对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来源于:武鸣区法院
声明: 本内容来源于网络 以官方渠道为准 不信谣 不传谣
如有侵权留言删除 留言及评论等均不代表本平台立场观点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