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海关总署发《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2021年第70号),自2021年9月10日起,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模式”)。
退货中心模式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海关监管制度。
为何要复制推广
一是落实国务院相关通知要求。2020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总结了37项改革试点经验,将退货中心仓模式纳入其中,并要求总结评估后予以推广。
二是根据海关总署党委“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点民生项目清单确定的任务安排。通过全面复制推广退货中心仓模式,不断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流程,助力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畅通退货“最后一公里”,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进一步健康发展。
作为企业最关心的几大问题
Q:“跨境电商退货中心仓模式”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商品的退货。
Q:退货中心仓企业资质要求是什么?
申请设置退货中心仓并据此开展退货管理业务的退货中心仓企业,其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
以下是重点
# 退货中心仓模式下 #
亮点1:区域划分更明确
第70号公告指出:
退货中心仓企业开展退货业务时,应划定专门区位,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分拣、理货等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与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接受海关监管。
第70号公告对退货中心仓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规定,在原来保税仓库的基础上划定专门的退货中心仓功能区,与海关联网监控,接受海关监管。
# 退货中心仓模式下 #
亮点2:内控要求更完善
第70号公告指出:
退货中心仓企业应当建立退货流程监控体系、商品溯源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区域商品,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退货中心仓企业应注重安全生产,做好退货风险防控,从退货揽..........
自2021年9月10日起,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
文章来源:https://www.ikjzd.com/articles/148865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