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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计算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上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限制
《劳动合同法》针对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高收入人群,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规定了两项限制,分别是对支付数额和支付年限的封顶限制。
1.数额封顶
针对上述高收入人群,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而非劳动者本人的实际月平均工资。
2.年限封顶
针对上述高收入人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即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三、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由于《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和原有的规定存在不一致,而《劳动合同法》又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法律对于新旧法的衔接做了过渡性的安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跨越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或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的部分则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前,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主要是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实务中,在涉及分段计算时,就新旧法之间的主要区别,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法》新增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在以下《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不予计算: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a.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b.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c.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e.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f.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具体内容本节前面已介绍,不再赘述。
2.对于高收入员工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对高收入员工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封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于高收入员工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则不设上限,根据其实际工资确定。比如,员工月工资为20000元,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22元,对于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为20000元;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为9966元。
但是,实务中某些地区,比如北京,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已经不再分段计算,即统一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数额封顶支付。
3.对于支付年限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对于支付年限的规定上,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则规定,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均按1年的标准,也就是1个月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员工工作1年零4个月的,根据前者,支付标准为1.5个月的工资;根据后者,则为2个月的工资。
4.对于支付年限的封顶
《劳动合同法》仅针对高收入人群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做了“最高不超过12年”的封顶限制,除此之外,任何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均不限制支付年限。《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则规定了下述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封顶限制:(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上述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2008年以前的支付年限受12年的封顶限制,2008年以后的支付年限则不受限制。
四、经济补偿金计算实例
1.员工甲,2006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2010年4月25日公司因甲不胜任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前甲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30000元/月,当地2009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0863元。
甲应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30000×2)+(10863×2.5)=87157.5元。其中,2008年以前工作年限为1年4个月,4个月不满1年,但应按1年计算,因此,补偿2个月工资,工资标准为其实际月工资30000元,由此得出(30000×2)。2008年以后工作年限为2年近5个月,5个月不满6个月的,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补偿2.5个月工资,工资标准为当地2009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0863元,由此得出(10863×2.5)。
但是,如果该案发生在北京的话,由于2008年年前及年后都没有超过相应的年限封顶,因此实务中基本就不再涉及分段计算的问题,而直接按照10863×4来计算经济补偿金。
2.员工乙,2005年3月3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于2009年3月31日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终止前乙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月。
乙应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3000×1.5=4500元。2008年以前没有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3.员工丙,1990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2009年12月3日,由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前丙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4680元/月。
丙应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4680×12)+(4680×2)= 65520元。其中,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为18年,但由于支付年限受“12个月”的封顶限制,因此,只能按12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2008年之后的支付年限根据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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