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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案件详情
王某平与李某霞系夫妻,双方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5年,王某平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本人如出轨造成婚姻破裂,我愿意净身出户,并赔偿李某霞壹佰万元整,王某平,2015年7月23日。”2018年12月,李某霞发现王某平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随即与其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同月,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2019年4月7日,王某平向李某霞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王某平(由于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于2019年4月7日欠前妻李某霞壹佰万元整,王某平承诺2022年4月6日前偿还清全部欠款,如到期未还清本息,李某霞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均由王某平承担,欠款人王某平,2019年4月7日。”
2021年6月,因王某平未能按时支付100万元欠款,李某霞遂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王某平辩称,李某霞提交的由其出具的“保证书”是夫妻忠诚协议,且该协议系基于李某霞的胁迫书写,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此外,二人离婚是因夫妻感情不和,其本人没有婚内出轨行为。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平出具的“保证书”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应认可其有效,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提醒,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及公序良俗原则。同时,王某平称该协议系基于胁迫签订,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王某平向李某霞出具的100万元欠条,是女方为防止男方在婚内出轨和确定婚内出轨而要求对方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根据本案双方离婚时将仅有的一套住房全部给予李某霞,王某平基本属于净身出户,且其长期无稳定工作,收入不稳定。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王某平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有话说
调整婚姻关系涉及法治和德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对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不一。忠诚协议本质属于道德、情感范畴,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愿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情侣之间签订的“同居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案件详情
杨某与吴某自2010年5月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由杨某支付大部分购房款,购买了一套房产,二人自2012年起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2017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经当地居委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吴某要有责任心,用正当手段去挣钱,每月给杨某生活费3000元,生活开支由吴某按月支付,改正不良习惯,吴某外欠债务由其本人负责还清。杨某给吴某一年观察期,若没有兑现,吴某无条件走人,不存在财产分割。2020年11月24日,杨某与吴某发生矛盾,吴某将案涉房屋门反锁,杨某因不能进入房屋而报警。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立即搬离涉案房屋。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吴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多年,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二人为稳定同居感情,确定男方同居期间的义务而签订的协议,一方面由于仅规定男方的义务与责任,而对女方的义务只字未提,明显显失公平;另一方面同居关系本不受法律保护,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与普通人的一般观念、社会风俗、社会公德不相符合,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同时,吴某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也出资进行房屋装修,该套房屋应属于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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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柏如飞 备注: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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