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3日,闻知律师同仁薛伟幸先生不幸被枪杀,我一夜悲痛难眠。今天偶然看到,怀着同样心情的一些同仁倡议全国律师联名,拒绝为杀人凶手辩护。
有律师接着说:“不会的。只要出的钱多,甚至都不需要太多钱,就有同行为他辩护,毕竟钱是一方面,出名很重要。名利之下,有多少人还能坚持道义?”
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与是否坚持道义无关,也与名利关系不大。倡议不为杀害律师的凶手辩护,其实是一种受情绪牵引的普通人的观点,并不符合律师制度和刑事辩护制度设立的理念和初衷。事实上,为“坏人”辩护,或许才是刑事辩护的出发点。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有做到为坏人辩护,才能防止无辜者枉受追究,才能为好人申冤。
这是近期发生的第二起杀害律师的恶性案件。然而好与坏,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容易区分,所以现代法治坚持以无罪推定为基本原则。在法庭,道德可以成为出罪的理由,却不可以作为定罪的根据。唯一的方法就是等待案件经过法院的终审判决,且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在此之前,任何人都应被推定为无罪,无论其道德多么低劣,群情如何激愤。
被称为杀人恶魔的劳荣枝,弑母的吴谢宇也是如此。他们都有依法获得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即使他们没有精神病,即使他们罪大恶极,也有获得律师辩护,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必要。不能因为舆论认为罪大恶极,未审先判,直接判处死刑。
不同人对坏的评级不同,所有人都痛恨杀人凶手,有人特别痛恨强奸案的嫌疑人,有人特别痛恨涉黑恶犯罪的嫌疑人。在不少普通人的观念里,只要被抓了,就肯定是坏人,如此说来,只要律师为任何人辩护,都是为坏人说话,为罪犯开脱。推而广之,刑事辩护制度将无立足之地,甚至没有存在的必要。辩护制度的存在正是为了发现问题来维护公正,由此每一个司法官员都应当感谢敬业律师的“挑刺”,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冤案发生。如何理解为坏人辩护,为杀人犯辩护,关系到如何看待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
现代法治以人权保障为首要目标,只有律师不区分坏人好人地为所有“人“辩护,才是所有人的安全、所有人的正义的坚实保障。
即使警察被杀,警察群体对凶手一片喊杀;法官被杀,法官群体对凶手一片喊杀,轮到律师了,也不该对凶手一片喊杀。律师应当成为一个社会中最理性、最克制的群体,要成为无罪推定原则最坚定的贯彻者,即使面对十恶不赦的坏人也要坚持人权保障的思维。律师是嫌疑人最后的“同盟者“和救命稻草,应当避免情绪化的论断和受舆论影响的入罪思维。
我并非圣人,几度遇到很坏的警察、检察官或法官时,都曾想宣布永远不给警察、检察官或法官辩护。好在,理智很快战胜了情感,我的理智要求我尊重他们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获得(最好的)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
普通人经常将辩护律师的工作理解成为了钱,为了出名。但专业律师不应当这么看。杀害两位律师的嫌疑人应该都没有什么钱,甚至几乎所有的杀人案辩护都很难高收费,而这样的出名带来的可能更多是骂名,却不妨碍杀人案件的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中之重。
我的下一本书《命案辩护》就将呈现十多起分文不取、甚至自掏差旅费,却又最全身心投入的死刑辩护案件,例如近期被称为“山东版聂树斌案”的临沂苏纪峰、苏晓峰案,我们四位辩护律师内心确认他们无辜,因此为了所谓的“杀人犯”泪洒法庭。
另一方面,一些同行为名、为参与热点案件而不择手段令人遗憾,正如有律师以“侦查秘密”为手段试图撬走阿里王某文的案件,却基本属于可容忍的社会现象。法律之外,律师往往要有更大的宽容之心。
但我始终相信,对于近期两起杀害律师事件,一定会有也应当有律师同行为嫌疑人辩护,甚至为他们全力争取保命。即使是家属不花钱请律师,被指定的法援律师也绝对不能说“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虽然你杀害了我的同行,但我依旧会为你辩护。”这恰恰是刑事辩护制度的伟大之处,也是刑辩律师的可贵之处。我们律师固然同情被杀害的同行,盼望法律为其主持公道,但也要在情绪汹涌之时,牢记刑事辩护制度的初衷。
感谢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对杀害律师事件的关注,倘若未来能够继续支持杀害律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的工作,特别是不让法援律师占坑,则将更好地向社会展示刑事辩护的大气和律师制度的价值。法治建设也将由此更进一步。
律师作为个体,当然具有选择案件的权利。且选择的前提是嫌疑人或家属委托,否则不要空谈拒绝某某案件的辩护。
我本人已经躺平了近一年,未来将以教书、读书、写书为主要工作,只愿偶尔做一二个案子,应该不会参与这些案子。但我尊重所有为被舆论判定的“坏人”辩护的律师同仁,他们是 “坏人”获得辩护权乃至律师制度的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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