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女士与平安人寿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签订的500万分红型保险大单在经历了长达近12年的长跑后,被判合同无效。法院判决书显示投保人与平安人寿各承担一半责任,判令平安人寿返还周女士全部保费及部分利息损失。
周女士称保单收益率未达承诺平安人寿称已告知收益不确定
2009年10月,周女士以张女士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平安人寿《平安富贵人生两全险(分红型)》以及附加《平安生命尊严终末期疾病保险》。交费期限5年,共涉及保费500余万元。周女士称,因平安人寿未能按承诺的最低年息5.75%的收益分红且无法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贷款,随一纸诉状将平安人寿告上法庭。
保险经办人同为出庭人王雪称,保险公司从事业务时,投保人与业务人员不能决定保险合同的签订,需要经过保险公司内部专门部门予以审核,在向投保人介绍产品时没有说明确定的分红,但有给周女士看计划书,计划书中有投资收益的确定数字,具体记不清楚了。平安人寿山东分公司称王雪已经清楚陈述其已经告知投保人保单分红的不确定性。
平安人寿辩称周女士虚假投保周女士称平安人寿有审核过错
平安人寿辩称,周女士明知与被保险人张女士不存在亲属关系,但在保险投保、保全等各个环节中都有声明被保险人张女士为周女士的母亲。称周女士虚构事实向保险公司投保,该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法定告知义务。
周女士称,在投保时只是按照保险业务人员要求提供资料、签字、提供银行存单等,对于“保险利益关系”无人告知也并不知晓,但平安人寿业务人员在投保人提供材料不足以证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不具保险利益条件下,仍然推荐产品,依然承保。在签订合同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根本没有审核,导致合同无效,称平安人寿具有明显的过错责任。
法院判定合同无效涉事双方各担50%责任
法院认为,周女士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与被保险人张女士无亲属关系,其为张女士投保亦未得到张女士法定监护人的追认,故其对张女士不具有保险利益,认定案涉合同无效。
案涉保险合同订立时,周女士明知其与被保险人张女士不具有亲属关系,却未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平安人寿山东分公司作为从事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亦有过错,本院酌定平安人寿山东分公司、周女士各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判定平安人寿返还保费承担投保人部分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保险期间,周女士支付保费5007210元,保险公司返还生存金及保单红利共计1555082.13元,保险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均应自保费中予以扣除,扣除后平安人寿山东分公司应向周女士返还保费3452127.87元。周女士主张保险公司按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各方均不应从无效合同中获益。因保险公司及周女士对保险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因此保险公司可按同期存款利率支付50%的利息,本案为终审判决。
知识延伸
为了给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多一些保障,许多人都选择购买保险,面对强大的保险公司,保险购买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那么,签订保险合同注意事项主要有哪几方面?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准备投保时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
二、签约之前,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的内容。
三、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亲自签名。
四、认真解读保险合同
(一) 核实常规信息
(二) 明确保险责任
(三) 记住关键节点
(四) 了解退出机制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总而言之,保险业务因为生效期较长,对于保险公司的业务能力等要求颇高。所以签订相关合同前,需要了解清楚该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信用等级,以避免产生损失。(来源:中宏网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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