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执法中,有一项内容就是罚款。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能没有人会认为不对。但是,交警罚款,如果以“创收”为目标,的确是乱象丛生,隔三差五就会看到交警乱罚款的问题,也时常能够听到人们对交警乱罚款口吐怨言。人们不禁要问,交警罚款创收的魅影,为何在交警执法中挥之不去?
不可否认,公安部为了解决乱罚款给交警执法带来的负面影响,的确做了大量工作,公安部三令五申“坚决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可是,公安部“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的要求虽然“坚决”,但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面前还是显得苍白无力。
对于交警部门下达“罚款指标”的问题,估计没有哪个交警部门会傻到下发红头文件白纸黑字写明“罚款指标”,每当交警出现乱罚款的问题,领导们从来都是一口咬定“相关部门并未下达罚款任务”。另一方面,交警部门的领导对罚款指标在各种会议上“口头要求”,是不是常有的事呢?我们可以想象,领导的“口头要求”,一方面不会让人抓住“下达罚款任务”的把柄,另一方面又能让基层交警完成罚款任务,实在是“两全其美”。可是,如此一来,罚款创收的魅影在交警中挥之不去也就在所难免。
公安部门为何对于罚款创收情有独钟?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为何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疾?为何公安部三令五申“坚决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却难以奏效?其实,我们只要看清了交警罚款的“路线图”,就不难明白其中的因由。
首先,交警罚款是公安部门“创收”的一条重要路径。
本来,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所花的钱都应该来源于公共财政;他们如果有“收钱”的职能,他们也应该将所有的钱上缴财政。况且,为了堵塞公共财政管理漏洞,我们也有收支两条线作为制度保障,那么交警罚款又何以成为的公安部门“创收”渠道?
其实,其中有一条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那就是“罚款返还”。正是由于“罚款返还”的存在,为公安部门打开了一扇“创收”的“后门”,也为其“权力自肥”提供了一条基本路径。“罚款返还”是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的现实基础,也使“坚决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几乎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其次,“罚款创收”也是交警的“工作需要”。
众所周知,交警部门存在大量的协管员。协管员不吃“皇粮”,其工资来源属于“自收自支”范畴。为了供养为数众多的协管员,交警部门也迫切需要“创收”,而“罚款返还”恰好为交警“创收”提供了条件,罚款自然成了交警“创收”的最为便捷有效的首选方案。
如果真要“坚决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交警又如何能够“自收自支”供养众多的协管员?况且,公安的各种经费,是不是很充足,充足到完全可以不惦记“罚款”的地步?
交警部门既有“罚款返还”的“创收”路径,也有“自收自支”的“创收”需要,而且罚款还与公安干警的工作业绩紧密捆绑在一起,这就是罚款魅影在交警中挥之不去的重要原因。
也正是罚款创收的魅影在交警中挥之不去,导致一些交警滥用公权,为了部门利益或个人私利,巧立名目乱罚款,到处伸手大肆圈钱,全然不顾公众利益,导致民怨沸腾,也在所不惜。在“罚款返还”、“自收自支”近乎公开化的情况下,交警部门私设“小金库”也就成了再正常不过的事。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谁又能保证这些钱不会流入个人的腰包?
更为重要的是,罚款原本只是交警执法的手段,维持良好交通秩序才是交警执法的真正目标。可是,一旦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罚款的“真理”立即就成了“谎言”,人们从罚款指标中一眼就能看出交警在执法的外衣下面藏着“敛财”的小来,交警执法也就难逃“权力自肥”之嫌。“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不但有损公平正义,甚至有让交警罚款有失去“合法性”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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