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9月8日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
在巡查中发现
砚山县绿景豪庭
(砚山县李某汽车维修店门口)路段
有人清洗车辆污水外流污染路面
经过调查
当事人李某
清洗车辆污水外流污染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第十四项及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对当事人(李某)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 壹仟元整
(小写∶¥1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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