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序言
0.8.1公路建设项目取得立项批复之前的经费,即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一般是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的费用,不仅包括可研报告编制费和评估费,还包括项目前置手续需要专项评估、评价报告编制费及其审查费。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先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条规定,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先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再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后由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编制项目建议书,一般应收集经济社会发展资料、开展建设项目路线方案调查和交通经济调查等,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之前,应进行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0.8.2编制公路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等前期工作的经费,不应在建设项目中列支。公路建设项目未取得立项批复之前,均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不应滞后至项目建设期支付,不应拖欠。若项目策划不成功,或长期不能取得项目立项批复,前期工作经费应另有其它支付渠道。项目批复严重滞后,中介机构未及时收到服务费,是很难持久健康发展的。
0.8.3前期工作经费来源,依据项目建设模式或投资主体,主要分为3种情形。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财政计划列支,可能是法人单位自有资金。地方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部分在财政计划中列支,很多项目均拖后至项目开工之后,或建设资金落实之后。国有特许经营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之前基本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托,配套的相关评估或评价,大多由企业委托。经营性项目投资法人单位负责的建设项目,部分前期工作可能政府主管部门和国有特许经营企业完成,合同主体变更后继续执行,或仍由原责任主体完善手续或继续履行合同,资金来源相对复杂。
0.8.4项目准备阶段或审批、核准之前,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需要技术支持,需要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项目策划阶段,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更多地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定性论证项目建设迫切性,或更多地从发展规划寻求支持和配合,从交通网结构功能、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角度出发,需要一定的技术投入,这往往是行政管理机关比较缺乏的,仅技术人员数量也是不够的,不谈有一定经验的不同专业的技术人员配合。
0.8.5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否落实,已经制约了项目勘察设计招标能否公正、公平进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经费,大多拖欠至立项批复或项目开工;自主超前开展的初勘、初测,或是技术需要的超前工作,也没有支付途径;项目策划失败或滞后,导致技术服务费久拖不付或变相支付,进而导致勘察设计招标成为扎扎实实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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