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车辆左转未让直行 驾驶员被判全责
9月9日,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漳江路与青云山路路口,田某驾驶一辆鲁B牌照小型轿车沿漳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处准备左转进入青云山路,与正沿漳江路由东向西直行的轿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损坏。
青岛开发区交警三中队调查后发现,田某驾驶车辆左转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
民警判定,田某驾驶车辆左转未让行直行车辆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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