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承担植被修复工程建设费用人民币13960元;在常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6月下旬至2020年7月12日间,被告人陈某为了谋利,在明知香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在其本人、邻居及公山上砍伐香樟树15株,并裁成原木,以每吨420-430元的价格出售,得款3000元。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所采伐的15株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香樟。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蓄积6.948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仅造成生态资源的不可逆破坏,更是触犯刑法。广大群众切莫贪图一时之利,以身试法,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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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石门县人民法院
▍综合编辑:石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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