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9月媒体报道宁夏中卫市著名环保志愿者李根山被捕起我就关注这个案子,今天终于看到了一审结果,《新京报》、《澎湃新闻》等众多媒体都纷纷以《环保志愿者李根山涉嫌非法捕猎获刑,曾举报腾格里沙漠污染》或《腾格里沙漠排污事件举报人李根山因寻衅滋事等两罪一审被判四年半》等为题报道了消息。
▲李根山等人曾协助当地警方巡山获得表彰
从报道中看,李根山对非法捕猎不认罪,但法院没有采纳他与律师的意见,是是非非让我们一起等待最后结果。但对李根山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却着实吓了我一跳。案由是“检方指控李根山与另一名被告强拿硬要他人财产价值人民币3400元,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2240元。而这些被折合价值的财产是什么呢?是在巡山中收缴的盗猎人员所携带的猎犬。在广义上说猎犬是私人财物没错,但涉及到违法捕猎时那就是作案工具。而且从报道中得知,李根山等人收缴了这些猎犬后报告了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让李根山找人代养。因而李根山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法院没有采纳上述意见。
▲在去年的通报中定性李根山为“典型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但在一审中未提这茬,也取消了敲诈勒索的罪名
这使我后怕,李根山收缴作为作案工具的猎犬构成寻衅滋事罪,那么广大护鸟志愿者在山林中收缴捕鸟网具也同样构成寻衅滋事罪,这将牵涉到成千上万自然环保志愿者,因为捕鸟网具广义上也是他人私有财产。以我个人为例,自1996年参与组织领导大连市民护鸟队至今,收缴的捕鸟网具已达数千盘,以捕鸟网具最便宜时的每盘5元计,另加上架竿等物品,一套捕鸟网具至少20元,再按我参与收缴的捕鸟网具2000盘计,那么20×2000,我参与“损毁”的“他人财物”就已达40000元以上,这岂不构成了重大案件?
▲我在收缴“他人财物”捕鸟网具
▲我与护鸟队历年收缴“他人财物”捕鸟网具现场
其实从各家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可以看出倾向性。但我更愿意理性看待,举报企业违法排污有功并不能抵销犯罪,一码归一码。但至少案子要判的令人信服。如果办案不能够让人们信服,那么人们将此案与李根山举报企业向沙漠排污事件联系起来就不足为怪了。法律必须公正,法院办案必须办成铁案,否则有损司法公信力。
▲电视台采访“环保人士”李根山
这个案件也给广大志愿者敲响了警钟,志愿者的职责是配合政府工作,因而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活动,绝不可以偏离法律的轨道,尤其是不能有私欲。这使我想起抗日将领吉鸿昌的座右铭:作官即不许发财。没有这点胸怀别做志愿者,因为志愿者没有发财的机会,只有散财的本分。有的志愿者“被下套”了,但如果自身正,谁也下不了“套”。记得我市某执法部门负责人和我说过,无论受处理的人给你什么都别要,如果你要了,你就谁也管不了了,就成了他们眼里的狗。没错,既然走上了志愿服务这条路,就要坚守本分。
李根山被判了,他不是第一人,也不大可能是最后一人。希望办案法院的法官们能够看看各大新闻媒体在此新闻后面激起的舆情,严格依法办案,让此案真正办成铁案。我也期待着二审的结果。
澎湃新闻:
被告人当时是否报警等成为寻衅滋事指控的辩论焦点。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根山辩称,检方指控的三起事件中,他们都针对捕猎者向森林公安报了案,他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此外李根山的辩护人提出,李根山系环保志愿者,不具有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李根山等人在巡山过程中把捕猎者的猎狗收走,不属于无事生非、强拿硬要的行为,没有破坏社会秩序。
另据红星新闻,在此前庭审的法庭辩论阶段,李根山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涉及到的猎犬虽然是盗猎者的合法财产,但同时又是涉嫌犯罪的工具,李根山等人为阻止盗猎者捕猎,收走捕猎工具时并非强拿硬要。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经审查,被告人无权没收、处置公民的合法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事实中各被告人均未报警,被告人李根山、牛海波、徐国祥、周波在“巡山”过程中,借保护野生动物的名义,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谷国强 老谷的自然笔记
作者:谷国强 大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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