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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中,原告高某于2012年与被告范某签署《购房协议》,约定范某将位于绿园区迎宾路的某房屋出售给高某,成交价格为318000元。由于开发商原因,该房屋产权没有办理完毕,尚不能进行产权更名,所以高某在购房款中扣留1万元,待房产更名后再支付。同日,范某向高某交付该房屋,高某入住直至现在。2020年末,房屋不动产权证得以办理,但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却出现了新问题。
由于范某与房产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是2010年,而范某与李某于2014年办理离婚。故该房系范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二人离婚判决书上未标注此房屋产权归属,现在李某拒不配合更名过户。高某遂将范某与李某,诉至绿园法院。
李某辩称,合同是由高某与范某签订的,自己并不知情,所以合同应该无效。
那么高某与范某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否有效呢?
法院认为,虽然该《购房协议》中只有范某一人的签名,李某称对此并不知情,但自2012年签订协议至今,李某从未对涉案房屋提出异议。同时结合范某与李某的通话录音,亦可以证明被告李某对该涉案房屋已出售等相关事实均已知晓,且在通话录音中被告李某也表示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更名。因此,该《购房协议》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应认定该《购房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1.原告高某与被告范某于2012年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
2.被告范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高某办理坐落于绿园区迎宾路某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3.原告高某于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三日内向被告范某、李某给付剩余房款1万元。
来源丨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周东魁
编辑丨士达
审核丨李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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