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争议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 记者 叶永春摄
本报记者 叶永春 实习生 吴莹
坐到镜头前,她们自称是“十八线女主播”,每天努力直播六七个小时,聊天、微笑、唱歌、跳舞……吸引粉丝们收看“打赏”。直播平台的积分,是她们的主要业绩;粉丝的“打赏”,是她们的额外奖励。而初次直播的她们,缺乏技巧,没有资源,需要借助“公会”或公司的平台来增加人气,提高业绩,“公会”和公司则从她们的业绩中抽成,作为经营收益。然而,这看似合理的关系架构,却随着直播的继续,问题和争议一个个浮现。
劳动关系VS经纪关系
一纸“经纪合同”引发争议
“本想到苏州找个工作,却阴差阳错成了主播。”“00后”的小莹,来自安徽,暂住苏州市吴江区。今年2月下旬,她在线上招聘平台看到一家文化公司招聘文员、前台等,便提交了应聘信息。不久,该公司人事主管通知她前去面试。“面试的时候,主管说我适合做主播,公司也在招主播,月薪保底6000元,做满3个月还交五险一金。”小莹觉得不错,在试播几次后,便与公司签了合同。她注意到,公司与她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而是“主播艺人经纪合同”。
“入职”后,小莹按照公司要求,每天在“酷狗直播”平台直播至少6个小时,“直播时以聊天为主,至少要唱七首歌”。她的收入,主要取决于直播时长和在直播过程中完成各种任务,平台根据时长和任务完成情况,核算她所获得的“星豆”,公司再将“星豆”提现,按比例发放到她的账户。做女主播两个月,小莹发现每月实际收入低于“保底6000元”。因身体不适,需到医院就诊,小莹提出请假。不料因此与公司产生争议,被公司认定为旷工,“一天要扣600元”。小莹提出了“离职”,要求公司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可至今未能解除合同,钱也没拿到。
女主播小文的经历,与小莹相似。“95后”的她来自江西,毕业后做过市场销售。今年3月,她到苏州一家文化公司应聘前台,人事主管说她“声音好听”,建议她做主播。“主要是听说月薪保底7000元,还有提成,我才想着试一试。”然而初次当主播的她,直播业绩一般。没多久,公司运营主管劝她退出,小文不甘心,将直播时间调整到夜间,虽人气有所提高,但并无大起色,于是决定停播。但她之前一个月的“工资”一直被拖欠着,她和同样被“欠薪”的主播一起找老板,老板直言“去法院告吧”。
前不久,小文等主播到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未被受理。她们这才发现,因公司与主播签订的是“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双方之间未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合作共赢VS“被割韭菜”
说不清道不明的提成和扣款
相比小莹和小文,来自黑龙江的小路性格更为活泼,她的直播业绩逐月上升,有时月收入能超过一万元。但小路发现,随着自己业绩提高,公司从她身上扣除的钱也会增加,“有种被割韭菜的感觉”。“特别是应聘的时候,人事说我的提成比例能到84%,后来又说所谓的84%,是一部分提成给54%,另一部分给30%。如果照此算,把提成分成100份,每份给1%,不就可以说是100%了?”小路对此不满,向公司提意见,结果被踢出了工作微信群。
小路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公司将她上个月直播所得的一万余元发给她,结果公司按照“规则”对她进行扣款。她算了算,扣除账号费以及之前发放的奖励等费用,她能拿到的钱所剩无几。而且,即便是扣款后应发的钱,她也迟迟没有拿到。“规则都是公司定的,我始终没明白钱是怎么算的,为什么还要扣钱?账号是我自己注册的,为什么也要扣钱?”
小路提到的“规则”,主播小丽手上就有一份,名为“艺人管理规则”。她是与公司产生纠纷的主播中,为数不多的拿到了“规则”的女主播。该“规则”包括直播要求、艺人分类及违规处罚等内容,并注明了主播升级或降级的相应标准。同时“规则”强调:该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且会不定期更新,以最新更新为准。
“规则”的内容,小丽不甚明了。她更不明白,自己的钱是怎么被扣的。“主管说我没完成任务,要是把任务完成了,就会把钱发给我,可我完成任务后,还是没发,主管又说另一个任务没完成。”小丽很无语。而此前她朋友为了帮她完成任务不惜花钱“打赏”,似乎也没帮她提高业绩、增加收入。
一味迎合VS拒绝暧昧
粉丝的热情总有一些变味
主播要提高业绩、增加收入,需要获得更高的平台积分(星豆等),而积分来自直播时长、完成任务以及粉丝打赏等。这意味着要提高收入,主要取决于粉丝的认可。于是,迎合粉丝,甚至是取悦粉丝,成了主播提高收入的主要方式。
“女主播的粉丝大部分是男的,他们看直播时会提各种要求,主播要聊他们喜欢的话题,唱他们喜欢的歌,和他们做游戏。有的女主播为了增加粉丝,留住粉丝,会在穿着上下功夫,不过直播平台有规则,如果尺度太大,会被停掉。”主播小路说。因此,有些粉丝和主播会绕开直播房间进行私聊,有的还会添加微信,还有主播会设置“门槛”,比如粉丝在平台“打赏”满5元,便可加微信。小路、小丽等主播,就曾加过不少粉丝的微信,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主播的表现,建立相应的粉丝群,因此即便直播结束了,主播还需回复粉丝的信息,有时还要陪粉丝玩游戏。“虽然不喜欢,也要装作很感兴趣。”
然而,一味迎合,难免会变味。有些男粉丝愿意打赏,且承诺能帮女主播完成任务,却以私下见面为条件,这在圈内称为“走私”。女主播小杜提供的一段聊天记录中,一位男粉丝就直言“刷多少约酒店”“(任务)过了出来陪我”等。对此类非分要求,小丽、小路等几位主播均称遇到过,她们虽不接受,却也怕粉丝流失,不会直接拒绝。
更让她们无法接受的,是公司对“走私”非但不制止,个别管理者还在微信工作群发信息,怂恿女主播通过“走私”,让粉丝多刷钱。
官方支持身份“转正”
权益保障需跟上步伐
对女主播所说的问题,公司的回应大同小异。比如在吴中区木渎镇一家文化公司,面对记者采访,该公司工作人员认为主播与公司是经纪关系,属于双方合作,不是劳动关系,至于粉丝对女主播提出的“走私”等非分要求,他否认与公司有关,并称这归直播平台管。
“公司对主播有管理制度,并施行严格管理,有薪酬计算规定,指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与主播存在人身从属关系,从这些方面看,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但从近些年来对此类纠纷的判例来看,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舜翊说。
陈舜翊认为,站在公司角度看,与主播签订经纪合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主播的职业特性,防止主播利用公司资源获得个人提升后,突然离开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由此,公司在经纪合同中,往往会设置竞业、优先续签、违约赔偿等条款,内容倾向于对公司有利。因此从合同看,公司显得“强势”,主播处于“弱势”,可即便如此,现实中主播往往只能选择签或者不签。而一旦签约后发生纠纷,主播将非常被动。
“因此,主播在签订合同前,最好先对公司有个全面了解,看看公司股东情况,有没有涉诉等。对播出内容、违约责任等也要有充分认识。”结合近年来受理的咨询和案件,陈舜翊总结了几点提醒。同时他表示,要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避免纠纷,还需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比如以“黑名单”“准入承诺”等方式促进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公司会主动与主播签订劳动合同。在姑苏区福运路一家主营直播带货的科技公司,该公司运营总监杨女士称,公司与主播签订“主播协议”的同时,还会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充分保障员工权益,是公司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
此外,今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有了“官方认证”的加持,已“转正”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失衡的天平”正在逐渐趋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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