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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县法院来复法庭成功当庭调解了一起利用手机社交软件侵犯他人名誉权案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内容,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黎某与阳某均系离异单身,双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21年初黎某在阳某猛烈追求下同意与阳某进行交往,二人相约去旅行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了解,黎某表示不愿继续与阳某交往,便不再与其联系。阳某心怀不满,在其微信朋友圈和抖音社交平台公开发布含有侮辱黎某的言论,并附上黎某隐私照片、视频等,称其离异后以谈恋爱为名骗取钱财,还编造其与多名异性同时交往的事实进行传播散布。黎某认为阳某的行为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犯了其名誉,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遂诉至法院,要求阳某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法庭工作人员受理该案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查明的事实是阳某为了发泄不良情绪而在网络上对黎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阳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立即删除有关言论和图片视频,并当庭向原告公开道歉,承诺今后如果再发表涉及黎某隐私或有损其名誉的言论将自愿赔偿黎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论自由也有法律边界,通过网络平台无聊发泄,辱骂、侮辱他人系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害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手段救济人身财产权利,涉嫌侮辱、诽谤等刑事犯罪的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借助网络泄愤实不可取,小心官司缠身后悔莫及。
高县人民法院 罗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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