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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40岁,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01241980********,群众,初中文化,江西省南昌市**县**镇**村人,个体经营孝义市**广场**百货店,现住太原市**区**华庭**号楼**单元**号。因非法经营,于2020年4月2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从太原**批发市场韩某某处花费了750元进购了50大包**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其中每大包有10小包,每小包有20支口罩,每支的进货价为0.075元,销售价为2.5元,抬高33倍进行销售;花费1000元进购40大包一次性花花使用口罩,其中每大包有10小包,每小包有10支口罩,每支的进货价为0.25元,销售价为1.6元,抬高物价6倍进行销售。截止被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其共销售**牌一次性医用口罩124小包和40大包一次性花花使用口罩,剩余**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已被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扣押并移交孝义市公安局,被告人杨某某销售口罩总共获利11414元,其中**牌一次性医用口罩经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为假冒商品。经山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2月10日签发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假冒**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被检验样品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要求”。《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结论为,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检验结论不符合行业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证人韩某某、陈某某、关某某、闫某某、张某某、武某某、郝某某、贺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户籍证明、归案情况、移送线索材料、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移送物品照片、价格临时干预告诫函、杨某某提供书证、韩某某提供书证、李某某提供书证等书证;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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