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的认定:
对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其中,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检验人员出庭作出说明。
并非设置赌博机就一定会被刑事追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要构成开设赌场罪,除了对“电子游戏机”的性质应认定为赌博机,还对行为人设置赌博机的数量、参赌人数、违法所得等也进行了限定,不再处罚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轻微犯罪行为。(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建立微信群抢红包的性质认定:
在以前,各地对利用微信群组织赌博的定性裁判不一,有定开设赌场罪的,也不乏定赌博罪的。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二十批指导案例,公布了两起利用微信群红包接龙等方式赌博的案例,均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自此对利用微信组织赌博的行为的定性提供了依据。
(2016)赣0702刑初367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2016)浙0109刑初173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北京蓝秦律师刑事法律服务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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