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渊率领自己暗中积聚起来的政治、军事集团从太原起兵之后,开始快速向隋朝的统治中心关中地带进攻,并且最终成功进驻了长安。在唐朝建立之后,李渊自治关中地区,特别是都城长安的周边军事形势十分严峻,李渊称帝也就使得一时间他成为了当时军阀割据的众矢之的。那么为什么在隋末那么多军阀首领都称帝之后,李渊却成为了周边军事割据政权率先进攻的对象了。
《册府元龟》载:''举义兵遣晋阳令刘文静使於突厥,始毕可汗令率兵相应。帝至龙门,始毕可汗遣特勒康稍利等率兵五百马二千匹会于麾下。又遣二千骑助军从平凉城。''
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李渊虽然顺应当时隋末军阀割据相继称帝的潮流于长安也自立为帝,建立了唐朝,这是他为了稳定关中局势所作出的不得已的举措。因为按照局势发展来说,或许李渊称帝自立的时间还尚早,但是迫于当时关中及其西北、东北地区局势的变化,李渊不得不选择称帝自立。李渊又属于隋朝时期地位尊崇的关陇贵族,因此必然会招致其他军阀的觊觎。
另外,李渊所占据的关中地区一直都是隋朝时期的统治中心,其重要的军事战略位置自不待言,特别是长安地区所蕴含的地缘政治意义和军事地理意义,使得李渊的割据势力不断收到周边军阀势力的进攻。突厥势力在当时也是控弦百万之众,吞并西域万里之地的强大游牧政权,其对于关中地区,特别是都城长安的威胁更为严峻。因此,李渊即位之后率先以关中地区作为根据地,不断平定周边的军阀势力,确保关中地区的稳定和安全。
公元624年,李渊的唐朝军队已经基本上将西北、东北、河北以及江南地区的军阀割据势力消灭了,因此唐朝已经初步在全国内部建立起了统一的封建统治,由此李渊开始了着手经济方面的重建,确保社会经济能够迅速恢复。李渊率先针对隋朝末期混乱的土地制度和占有现象做出了相关规定,新型均田制的再度出台,虽然秉承着之前的授田原则,但是也做出了一些新的改变,这是和唐朝时期的社会形势和阶级变动有着密切关系的。
唐朝颁布均田制的主要授田内容
土地制度在隋朝建立之初就一直备受隋文帝所重视,此后在文帝和炀帝统治时期相继进行了几次大规模的核查工作,使得隋朝前中期的土地制度还能够有序实行。但是到了隋炀帝统治的后期,原有的均田制开始被不断发展的封建地主阶级势力所破坏,土地兼并成为了隋朝末期最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成为加剧社会阶级矛盾的最为主要的原因。
公元624年,在基本完成了唐朝在全国范围内的封建统治之后,李渊迅速和自己的政治集团进行商议决策,认为当前的主要任务已经从平定军阀势力,转化为了发展社会经济。尽管隋朝为唐朝留下了比较丰厚的家底(主要体现在粮仓储存的粮食方面),但是经历过隋朝末年土地兼并的发展,以及隋末农民大起义个军阀战争的冲击,唐朝初期的土地占有现象十分混乱,根本没有统一的规定,为此李渊出台了均田诏令。
《唐会要》载:''始定均田賦稅。凡天下丁男。給田一頃。篤疾废疾。給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戶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分為世業。余以為口分。''
唐朝均田制所展现出来的新特点
唐朝时期所颁布的均田制度在授田数量、授田群体的区分以及授田原则上,虽然都基本上依据隋朝时期的均田制度为基础,但是却又展现出了许多不同的特点,特别是新的特产,这些新的特点基本上是适应唐朝建立和在全国的封建统治基本上确立之后的形势发展需要的,同时我们也能够从这些授田的新内容和新特点中,分析出唐朝时期社会形势出现的新变化。
首先在授田对象的选择方面,虽然授田的主要对象依然是全国范围内的主要自耕农群体,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到了唐朝时期已经取消了对于妇女、奴婢以及部曲的授田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女性在唐朝时期已经不在授田范围之内了。对于妇女群体的取消授田,展现了唐朝时期妇女实际上经济地位以及社会地位的下降。
而取消对于奴婢、部曲等封建地主依附群体的授田规定,则展现出了唐朝时期对隋朝时期封建地主肆无忌惮地发展以及兼并土地行为的限制和打压,当然其打压的主要对象还是拥有着数百年发展基础的门阀士族群体。除了取消了对于以上群体的授田之外,唐朝还增加了对于一些新兴群体的授田规定,比如僧道、杂户、官户以及工商业者。
《新唐书》载:''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受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
儒释道在经过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激烈碰撞与融合之后,在隋朝时期逐渐展现出了和平的发展局面,唐朝时期佛道两派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尤其是佛教成为了当时唐朝前期发展速度最快的教派。由此封建统治者也开始注重对于这些信徒的授田,这也从侧面中反映了唐朝时期的寺院经济势力的上升和壮大。
最后一点就是唐朝对于封建地主势力的授田规定更加完善,比如官僚和勋贵的授田都是严格按照等级规定进行的,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够限制封建地主势力的土地兼并行为。在土地买卖方面,唐朝无疑对此展现了默许的态度,这就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唐朝在适应现实情况需要的同时,却也为之后均田制的瓦解埋下了伏笔。
新颁布的均田制对于唐朝建立之初,特别是在基本上确立在全国范围内的封建统治之后,整个社会百废待兴之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土地制度在中国古代封建历史时期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唐朝统治者就是抓住了封建统治的根本基础,才逐渐稳定了唐朝的统治。
在均田制度颁行,并且不断确立之后,唐朝也相继出台了与均田制度相适应的租庸调制度。租庸调制度在隋朝时期即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是其中的庸却在隋朝时期并没有形成制度,唐朝时期将其进一步发展和丰富,使其逐渐成熟化和制度化。
《旧唐书》载:''租庸调法以人丁为本,开元後久不为版籍,法度废弊。丁口转死,田亩换易,贫富升降,悉非向时,而户部岁以空文上之。又戍边者拒其租庸,六岁免归。''
租庸调制度,即分为了田租、户调以及庸三个部分。田租基本上是按照人头税的原则进行征收的,即每年每丁需要交纳2石的粟。而户调则是按照所种植的麻或者绢缴纳不同数量的实物。服役方面也是每个丁男都必须要承担的义务,但是按照现实情况这种服役可以作出相应的转化,这时候就需要了庸来起作用了。
1.唐朝初期颁布的均田制对于唐朝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以及在全国封建统治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其虽然在隋朝基础上制定出来,但是在授田数量、授田群体以及授田原则上有着很多明显的变化,这也是唐朝依据社会形势的变化所作出的改变。
3.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唐朝颁布的均田制,实际上是在不触碰封建地主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实行的,特别是对于官僚和贵族授田数量的提高,更凸显了这一原则。而且官僚和贵族也能够通过自己的封建特权,免除相应的租庸调,这也充分展现了其封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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