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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遗失物
可以不归还吗?
赔偿损失!
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导致物品毁损灭失后应当如何处理?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某、蒋某某赔偿原告尹某某的损失300元。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日下午,原告尹某某在垫江县体育场附近遗失小天才Z6电话手表一只,该手表被被告蒋某某拾得并交予另一被告张某某,因该手表被锁定无法使用,被告蒋某某、张某某遂在协商一致后将其丢弃在垃圾桶内。
被告夏某某在清理垃圾时在垃圾桶底部发现该电话手表并在持有两天后再次将其丢弃。三被告在摆弄案涉电话手表时的头像被该电话手表自动抓拍并传送至原告的关联手机。目前案涉电话手表已经毁损灭失。因双方当事人未就返还案涉电话手表或折价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尹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当事人张某某、蒋某某拾得遗失物应当妥善进行保管,及时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社会经验法则和公众一般认知,处于垃圾桶内的物品即为丢弃物,在垃圾桶内拾得物品并再次丢弃的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无论是法律层面亦或是道德层面均不能对其归责,故被告夏某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垫江法院遂判决由被告张某某、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尹某某300元。判决下达后,被告张某某、蒋某某立即主动向原告尹某某履行了赔偿义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拾得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要求遗失物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直至遗失物返还所有权人或交给有关部门,于法有据,同时这也正是“路不拾遗”和“拾金不昧”传统美德的体现。
在拾得遗失物前,法律亦或道德并未要求他人必须拾得的义务,是否拾得遗失物由拾得人个人决定,但在拾得人决定拾得并占有遗失物时,其就选择了承担法律上规定的拾得人应负的妥善保管并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并因此而享有向遗失物权利人主张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此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即看见遗失物是否捡拾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在捡拾后即具有妥善保管并负有返还之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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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柏如飞 备注: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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