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乔】刚获悉,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修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关内容的通知。
新修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启用,也就是今日起启用。
越乔截图自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经研究,现就修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WF-2020-K7201-01)示范文本中第九条“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修订为:“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合格证》《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WF-2020-K7201-02)示范文本中第十条“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修订为:“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合格证》《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三、新修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启用。
【越乔】延伸阅读
湖北实施“一证两书”制度
8月6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在全省新建住宅工程中全面实施“一证两书”制度的通知》,
决定在全省新建住宅工程(主要指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中全面实施“一证两书”制度。
“一证”是《住宅质量合格证》,“两书”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公开《通知》文件
《通知》要求,自2021年8月10日起,在全省住宅工程中全面实施“一证两书”制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将“一证两书”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相关条款。
《通知》指出,住宅工程交付业主同时应按套提供《住宅质量合格证》,其载明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项目名称、住宅房号、建设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验收时间、验收结论等。
出具《住宅质量合格证》的前提是开展质量信息公示和实施分户验收。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牵头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分阶段向购买人公示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相关质量信息。
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交付同时还要提供“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户型、房号等具体信息;作出质量保证承诺;载明保修范围、期限、责任人和保修程序,为业主提供保修服务;如存在建设单位发生注销等情形的,还应明确保修责任的承接人。
《住宅使用说明书》内容应包括:住房基本信息和小区基本概况;介绍本住宅平面布置、主要设备设施及其技术参数;详细说明住宅使用注意事项,房屋安全保护措施,明确安全使用的责任和义务。
《通知》还提到,对建设单位在实施“一证两书”制度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按规定要求提供“一证两书”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重点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据了解,近年来,针对工程质量信息不对称、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质量常见问题引起的信访投诉时有发生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9、2020年陆续出台《关于开展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试点的通知》《关于执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试点推行“一证两书”制度。
2019年10月,我省着手推进“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并在宜昌、襄阳、黄冈试点,组织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每套住宅的使用安全、功能、观感质量等逐项验收,一户一档,每套住房的档案都需各参建单位责任人签字,避免出现问题后“踢皮球”。
分户验收合格才能组织整个楼盘竣工验收,全部通过验收后,由楼盘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出具《住宅质量合格证》。
2020年1月16日,襄阳市一楼盘的10名业主分别领到一本《住宅质量合格证》。
省住建厅称,这是我省试点新建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制度后,首次发放《住宅质量合格证》,也是全国首发。
与家用电器、服装一样,每套商品房有“质量合格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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