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原创 / 孙丹 尽色
小小标签背后有大说道
8月16日,镇江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周力一行赴丹阳市食品生产企业督查,欣喜地发现在江苏一家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丹阳市延陵镇诺滋食品厂这两家企业的食品标签上,除了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外,保质期标注方式改为了“保质期至:×年×月×日”——这距离省市场监管局作出在镇江率先试点细化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注的决定仅2个月时间。
那么,细化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注,有什么门道呢?还真有大说道。
镇江市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陈红坚,他在工作实践中就发现一个问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对食品生产日期标注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保质期标注的规定形式较为多样,比如可标示“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最好在……之前食(饮)用”,大多数企业选择了第一种标注方式。产品进入市场后,如果计算和理解方式不一致,保质期则会出现不同结果,比如:12个月和1年、6个月和180天的区别,计算到当天还是隔天等,都容易引发消费者与商家的纠纷,从而增加维权成本。
省人大代表邵蔚同志通过调研发现:“保质期×个月”的标注方式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惑,必须要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再加上保质期……计算繁琐不说,还不一定算得对,尤其给老人和孩子带来困扰。
“为什么就不能直观标注呢?”一个念头在她心头升起。
邵蔚还发现,国外有些食品的标签上,有“最佳赏味期”等标注,看上去又不生硬,很有呵护感。我们一直在努力提升消费品质,为什么不先从一张标签的标注开始呢?
顺着这个思路,邵蔚进一步调研发现:在商品零售端,特别是大型超市里,每天需要安排专门的理货员对货架食品进行临效期及过期清理,对于以“×天”标注保质期的食品,理货员需要更多时间进行计算,无形中增加了时间成本和人力负担。
仅以某大型超市为例,日均有1.5-2万左右品类食品在售,每天需要多名员工进行理货。计算的不便利,还带来理货员犯错率的上升。
调研发现,仅以某连锁超市为例,该公司连续几年因职业打假人举报过期食品而受到处罚的金额超40万,如再加上诉讼产生的费用、与职业打假人私下调解付出的赔偿金等支出,则可能达数百万,给企业带来较大负担。甚至还出现职业打假人私下携带过期食品进超市,再“购买”索赔的极端案例。
有鉴于此,邵蔚代表在省十四届人大会议上,提出《食品保质期标注形式五花八门应统一》的提案。省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经研究决定,率先在镇江市有关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试点,逐步推进细化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注方式。
据镇江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处长李晓晨介绍,在保质期标注方式不统一现象的处理上,市场监管部门充分考虑企业实际,遵循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着重指导帮助企业整改问题,而不是以罚为主,一罚了之。
省市场监管局2019年8月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该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要求,镇江市市场监管局选取了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先行开展预包装食品标签保质期标注改革试点工作,在尽可能不增加企业生产成本的前提下,按照“积极宣传、稳妥推行、标注合规、巩固提升”的原则,解决消费者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保质期标注“找不到、看不懂、算不准”的问题。动员指导其在标签上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附录C的要求变更或增加保质期的标注形式,如:“在×年×月×日之前食(饮)用最佳”“最好在×年×月×日之前食(饮)用”“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年×月×日”“保质日期至×年×月×日”等,取得进展后再有序推进。
镇江市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推动预包装食品标签保质期标注改革,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聚焦人民群众期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力做到让消费者安全消费、明白消费、快乐消费的重大体现。同时也有助于压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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