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青医保字〔2021〕19号
发布日期:2021-08-09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医保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轻微违法执法行为,释放经济发展活力,我局承接省局清单事项,形成了《青岛市医疗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局机关各处室、医保中心认真遵照执行,请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参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医疗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定依据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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