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出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省级储备金和费率浮动三个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43号),旨在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和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重大工伤事故应急支出,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三个办法出台后,山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1+N”政策体系日趋完善。
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
由各市和省本级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上解省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于防范化解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风险。各市和省本级完成上年度目标任务且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3个月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弥补基金收支缺口。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目的是压实各市扩面征缴主体责任,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解决各市基金结余不平衡问题,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的互助共济功能,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
由各市和省本级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上解省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全省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应急支付。各市和省本级参保用人单位发生10人(含)以上死亡或50人(含)以上受伤的重大工伤事故,可申请省级储备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抢救医疗费等应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全省重大工伤事故导致的突发性、大规模、集中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以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核心指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对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多发的用人单位上浮费率,对不发生、少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下浮费率,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杠杆的调控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工作,有效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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