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名人妻指控丈夫和女同事搞婚外情。
人妻主张,她和丈夫2013年结婚,去年离婚,但两人离婚前,丈夫和同公司的女同事搞外遇,多次发生关系。
小三抗辩,她确实和男方发生感情,对人妻非常抱歉,但两人没有性行为,认为人妻请求慰抚金额过高,且男方也是共同侵权行为人,应连带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小三不争执有发生婚外情,且丈夫作证出具声明书也记载和女同事均为人父母,彼此给予打气、心灵上的鼓励,长时间互动后越线产生感情寄托。
丈夫证称没有和小三发生性行为,LINE对话记录的性行为内容只是双方间的幻想;判决指出,虽然对话遣词用语涉及男女情色,但没有两人性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不足以认定两人有发生性行为,认为应赔偿40万元,但考量丈夫应平均分担赔偿责任,判小三应赔偿人妻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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