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某于2016年购买了A小区一套商品住宅,2017年12月开发商向王某交付房屋后,王某一直未装修入住。2021年5月,A小区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法院,请求王某支付自2017年12月收房之日起欠缴的物业费。请问王某能否以未装修入住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员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一般而言,自开发商向业主交付商品住宅时起,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已经入驻住宅小区并开始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本案中,王某虽然未装修入住,但并不代表A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例如住宅户外清洁卫生、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维护等。因此王某不能以其未装修入住,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刘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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