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酒后强制猥亵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20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在镜湖区某酒吧喝酒,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醉酒躺在酒吧公共卫生间外的按摩椅上休息,期间,发现被害人许某醉酒后坐在按摩椅旁边的地上。为了寻求生理上和精神上的刺激,王某某将许某抱起并趁机抓摸许某身体实施猥亵,许某因醉酒无力便多次言语拒绝和反抗,王某某在短暂停顿后继续实施猥亵行为,许某言语拒绝并推开被告人王某某后,王某某又强行亲吻许某的嘴唇。此时,许某接到朋友电话,为脱离侵害行为,许某向王某某告知自己朋友马上过来接她,王某某方才停止对许某继续实施猥亵行为。
10月2日4时许,被害人许某的朋友到达现场并报警,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许某补偿了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许某的谅解。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补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张琴 法治安徽网记者 黄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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