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律事务评论/海关律师复函
照片来源:海关发布
来函咨询:我一个亲戚因为从国外邮寄雪茄回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现在案件已经侦查终结,案卷送到检察院之后,律师阅卷发现,海关是以国内市场批发价来计算偷逃税额的,我们感觉这个应该以购买价格来计算税额才对。请问我们理解正确吗?
吴国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18修正)》,能够查明成交价格的,应当以成交价格计算应缴税额;如果未能查明成交价格的,可以依次适用:(一)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二)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三)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四)国内有资质的价格签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五)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故此,海关以上述(四)国内市场批发价倒扣之后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是可以的;如果直接以国内市场批发价作为计税价格则不对。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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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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