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许多关于男性以送贵重礼物为由,约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案例。有构成强奸罪获刑的,有构成嫖娼卖淫被拘留罚款的。还有是既不构成嫖娼卖淫也不构成强奸罪的。今天和大家一起解读这三种案例当中的法律依据,希望能够解答大家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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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强奸罪的情形
男子以送贵重礼物为由,约女子出来开房后,欲先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再送礼物,女子不同意,要先收礼物,然后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形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是: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男性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本罪的,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虽然女子来时是同意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的,但是女子因故改变主意,不同意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了,这是女子的权利(即妇女的性自主权),谁也不能侵犯,但男子并没有尊重女方的意志,在女子不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女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故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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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嫖娼卖淫的情形
男子网上认识女子当天,男子以许诺送贵重礼物为条件,要求女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女子同意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男子事后送了女子手机或其他财物。构成嫖娼卖淫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是: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66条之规定。嫖娼卖淫是指与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为对方提供性服务的行为。
以上所说的情形是,男子与女子网上认识当天,即属于“不特定的异性”,虽然二人没有直接以金钱作为媒介(条件),但按相关规定,以财物作为媒介(条件)并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故二人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66条之规定,构成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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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既不构成强奸,也不构成嫖娼卖淫的情形
1、男子以送贵重礼物为由,约相识已久的女子开房发生性关系。女子同意,事后,男子没有兑现承诺,直接开溜。
2、男子以送贵重礼物为由,与相识已久的女子开房发生性关系。女子同意,并自愿与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男子送了个廉价物品或者假货送与女子。女子觉得被忽悠了,然后报警说被强奸。
法律依据:
首先,两人相识已久,不属于法定的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关系,所以不构成嫖娼卖淫行为。其次,两人发生性关系时,男女双方均是自愿的,也就是说男子并未违背女子的意志,故也不构成强奸。
以上就是各种类似案例中的总结。大家务必要清楚一点,妇女的性自主权在任何时候都绝对不可以侵犯的,否则就构成强奸罪。
大家千万不要以为对方是失足女,事后多给点钱就可以没事了。或者说对方是你的女友,事后哄下就好了。这些都是错误的认知,大家一定要予以纠正。以上所说的两种情形,只要女方事后报警说被强奸,基本上都会被认定为强奸罪。理由很简单,你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不自愿的,那就足够了,事后发生什么、女方是什么身份,均不影响认定为强奸行为。
强奸罪在刑法上属重罪,一旦认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起步,如因强奸带来严重后果的或二人以上强奸行为的,量刑将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所以千万不要去触碰这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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