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胡启航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建党百年的历史画卷中,法治工作是主轴之一。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都矢志不渝地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司法工作顺应时代发展、人民要求,与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一道,构成了绚丽多姿的中国发展图景,在各个历史时期汇聚起万众一心的磅礴力量。
回眸历史,我们党以高度的历史主动性推进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在党的带领下,我国在全面总结建设、改革、实践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依法治国的认识不断深化,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在实现法治国家的征程中,能够让人们直观地体验到社会法治进步的,莫过于人民法院对于一件件大要案的公正审判。这些大要案的审理标注了法治进步的刻度,那些对公平正义孜孜不倦的追求,在一个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大要案审理中得以具体体现。
贪腐案件审判、“民告官”行政案件审判以及知识产权审判等部分案件的审判,以小见大,展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与坚守。
以法治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本法庭审理的结果,认为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一九三二年五月五日对于谢步升的判决书是正确的,否决谢步升的上诉,仍按照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的原判决执行,把谢步升处以枪决,在三点钟执行,并没收谢步升个人的一切财产。”1932年5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开庭审理谢步升贪腐案,主审官、中央政府司法人民委员梁柏台宣读了判决书。
下午3时,谢步升被执行死刑。清脆的枪声在瑞金城西的田野和山岗上空回响,震动了整个苏区,这是党在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后打响的反腐败第一枪。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成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以来被处决的第一个贪官。
谢步升,原瑞金九区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随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建立,谢步升声望陡然增高,思想作风却逐渐变质,其利用职权贪污打土豪所得财物,偷盖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管理科公章,伪造通行证私自运输物资到白区出售,谋取私利。他生活腐化堕落,诱逼奸淫妇女,甚至为了劫色敛财,秘密杀害干部和红军军医。事发后,查办案件遇到一定阻力。毛泽东知道后,作出指示:“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开展的以肃清贪污浪费、官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廉政运动中,此案是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案,为我党有力打击犯罪、密切联系群众发挥了重要作用。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当时,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仍处在旧思想、旧风俗、旧习惯势力的侵扰中。一些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受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不注重自身廉洁,加上制度不健全,让一些腐败分子认为有机可乘,导致贪污腐败、铺张浪费之风较为严重。
临时中央政府清醒地意识到,若不能果断有效地制止腐败,整饬队伍,防患于未然,势必会因自腐而丧失民心、丧失战斗力,最终给党、苏维埃政府、红军的革命事业带来严重后果。
毛泽东特别强调:“共产党的旗帜就是要打倒一切贪官污吏!”“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当国民党贪官污吏布满全国,人民敢怒而不敢言的时候,苏维埃制度之下,则绝对不允许此种现象,苏维埃工作人员如果发现了贪污腐化、消极怠工以及官僚主义的分子,民众可以立即揭发这些人员的错误,而苏维埃则立即惩办他们绝不姑息。”
1932年2月,中央苏区政府作出决定,对政府工作人员中的贪污分子进行严惩,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拉开了帷幕,也开启了中国共产党党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反腐败行动……
1951年11月,新中国成立刚刚两年,原天津地委书记、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刘青山,原天津专区专员、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的巨大贪污案被揭发。1952年2月10日,刘青山、张子善巨大贪污案公审大会在保定市体育场举行。当天下午1时30分,刘、张二人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仅用了三个月的时间,中国共产党就自我剜除了自身的“毒瘤”,表明了维护自身纯洁性的决心。
刘青山、张子善分别于1931年和193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是经历过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严峻考验的老干部。刘青山参加过高阳、蠡县的农民暴动,曾被国民党逮捕,在敌人的严刑逼供下,坚贞不屈。张子善1934年被国民党逮捕入狱,曾参加狱中的绝食斗争,在敌人面前表现了共产党人的英雄气概。然而,曾经的英雄却一步步沦为国家的蛀虫。刘、张二人进城以后,在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下,互相勾结,利用职权盗用公款171亿余元,进行倒买倒卖的非法经营活动,并且盘剥治河民工款22亿元,从国家资财中贪污、挥霍3.7亿元,生活严重腐化堕落。
刘青山、张子善案件的公正审判,宣示了中国共产党对贪污腐败绝不容忍、毫不姑息的态度,直接推动了全国性“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兴起和深入发展,掀起了共和国历史上第一场反腐肃贪风暴。
国事无私,政道去邪,法不容情。
触犯党纪国法,无论何人,无论职务高低,都将依法受到惩处。“中国改革开放反腐败第一案”——王仲案;“泰山反腐风暴”——胡建学案;湛江特大走私腐败案;“卖官鬻爵”韩桂芝案……一个个令人触目惊心的贪腐案件,都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对腐败“零容忍”态度。以法治之手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以史为鉴,警钟长鸣。
公审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大会 供图 中国法院博物馆
谢步升贪污杀人案一审判决书 供图 中国法院博物馆
“民告官”有法可依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而发生在1985年的包郑照一家诉苍南县政府强制拆除案,则对该法的颁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985年8月1日,农户包郑照在浙江省苍南县舥艚镇东面的河滩上毁堤抛石填河形成三间屋基,建房审批表中有当地生产大队“同意建房,请主管部门审批”的意见和印章,没有镇城建办和镇政府的审批意见和印章。在包郑照根据“个别领导违规的口头同意”动工建房时,苍南县水电局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建并自行拆除,但包郑照建成三间三层楼房,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1987年7月4日,苍南县政府以未经合法审批、占用水道为由,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包郑照新建的三间三层楼房的部分建筑。包郑照和其子不服,以苍南县政府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苍南县政府赔偿各类损失总计13012元。1988年8月2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苍南县影剧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包郑照等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高院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虽然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很窄,且立的是民事案号,采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但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在新中国的初步建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包郑照为立案奔波了一年多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该案因为其重要意义被称为“中国行政诉讼第一案”,对推动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虽然包郑照一家败诉了,但该案唤起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政府对依法行政的反思,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印记,成为那个时代背景下的一个标本。当时有媒体评论说,这虽是人民法院的一小步,却是中国民主法治的一大步。
每个公民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同时,国家行政官员及其机关在以国家名义执行公务时违法失职,当然也要给相关公民以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法律救济。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明确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对政府走上合法、廉洁、奉公的轨道,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与泰国贤成两合公司等行政纠纷上诉案”被法律界称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行政诉讼第一案”“中国行政诉讼的活化石”。1988年,贤成大厦在取得合法手续后开始兴建,中途却因董事长吴贤成撤资而被迫停工。当地政府随后对其进行了清算,并联合其他公司完成了该项目建设。1995年1月,出走境外的吴贤成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和深圳贤成大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等提起诉讼。官司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此案合议庭组成人员赵大光介绍:“合议庭组成阵容庞大,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以副院长罗豪才为审判长的7人合议庭。双方的代理人阵容也非常的强大,都聘请了在国内法学界、律师界顶尖的一些人士来担任诉讼代理人,因为当事人也多,两个被告、两个原告、五个第三人,所以整个法庭只诉讼代理人就有30余个。”
从“行政诉讼第一案”到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李波、张平诉山东省惠民县政府强拆赔偿案……这些案例反映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老百姓从不会告、不敢告、不愿告,到能主动地运用行政诉讼、捍卫自身权利的演变,既是行政机关从抵触行政诉讼、害怕监督,到接受监督的演变,更是国家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的足迹。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利剑高悬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习近平总书记的如是宣示,向全世界表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信心和决心。
2012年7月16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裁定,为中国商标第一案——价值1080亿元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案作出了裁定。从1997年双方签订商标租赁合同,到2010年踢爆“红绿之争”,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和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围绕“王老吉”商标频繁过招,上演了一幕商战大戏……
从王老吉品牌历史脉络可以看出,1949年建国初期,王老吉品牌一分为二,其中一支被归入广州羊城药厂,隶属于广药集团;而另一支随创始人王泽邦的后人带到了香港,拥有中国香港和海外商标注册权。1995年,广药集团将罐装王老吉凉茶的商标使用权租给加多宝公司(隶属于鸿道集团),而广药集团生产绿色盒装王老吉凉茶。
王老吉红罐凉茶在加多宝公司的营销管理下迅速成长,十几年后,王老吉红罐凉茶在中国市场超越了美国的可口可乐,成为“中国饮料第一罐”。由此,引发了两家企业对红罐王老吉商标的争夺。2008年,广药集团开始与鸿道集团交涉,认定王老吉品牌为国有资产,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求收回王老吉品牌的使用权;2010年广药集团启动法律程序,申诉2002年至2003年期间与鸿道集团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品牌使用权在2010年停止。经过将近两年的申诉与调解,2012年5月,中经贸裁决,加多宝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王老吉品牌回归广药集团。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是创新发展的源头活水。高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利剑,是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保障。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人民法院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深耕知识产权审判,以法治力量激发创新发展活力。
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中国选定的两首亚太地区音乐教材之一,具有浓厚民族风格的《乌苏里船歌》,已经被中国著名民歌演唱家郭颂演唱了40年。然而就因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的一句“无心之语”,郭颂与中央电视台一起走上了被告席。2002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后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歌曲作品《乌苏里船歌》时,都要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这就是史称的“中国首例侵害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纠纷缘起于1998年中央电视台的一台晚会上,主持人曾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作出“该歌为郭颂创作而非赫哲族民歌”的论断,郭颂也未加分辨。黑龙江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却认为此事伤害了他们的感情,作为赫哲族民歌,赫哲族人民才应享有著作权。
2002年4月,赫哲族乡政府一纸诉状将一直以著作权人之一“自居”的郭颂和举办晚会并制作VCD的中央电视台及公开销售相关音像制品的北京北辰购物中心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该歌曲进行了鉴定,认为该歌是“在赫哲族民歌《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原主题曲调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应属改编或编曲而非作曲”,属于赫哲族传统的一种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应受法律保护,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开创性地确立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问题中涉及的权利主体、侵权判定、法律责任等重要规则,以判例的形式填补了立法的空白,得到全国人大、国务院主管机构和国内知识产权专家的高度评价,促进了国内立法工作和学术研究工作的开展。
一系列具有“标杆性”意义的典型案例,无不彰显着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信念。
法治路迢迢,今已行百年。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司法事业,与党一同成长、发展。回顾历史,每一个大要案的审理都是一个个“地标”,联结出法治中国前行的足迹。正是许许多多的足迹,走出了司法的不凡征程。一路风雨兼程,一路高歌猛进,人民法院必将在新征程上扬帆远航,乘风破浪。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1年第1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74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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