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流传甚广的俗语叫做,“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农村常常有着这样的语意延伸:人都嫁出去了,此前在娘家村里享受的各项权益也便成了“过去时”。
那么,外嫁女在征拆的关系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
律师解读
“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形成的习惯性称谓。外嫁女,通常是指成年女性因结婚而嫁到其他地方生活,而现在,外嫁女更多指的是结婚不迁户口的女性。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女性结婚必须把户口迁移出去,也就是想迁就迁,随女性心意。
不涉及到经济利益时“外嫁女”仅是称谓而已,一旦涉及到利益尤其是拆迁利益的时候,关于“外嫁女”的争论和争议就会放大,最终成了法律问题。
外嫁女能否分到征地补偿问题,主要是看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个资格认定目前没有全国性的规定和标准。
在地方上,有的省份是有具体规定的,有规定的则依据当地规定,没有规定的省份,大部分地区倾向于这种观点:资格认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事务,应由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决定,但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实践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是以户口为基础的,同时要参照其他因素综合确定,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 结婚在本经济组织,户口不迁出的
这种情况下,当然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 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的
户籍未迁出,承包地亦保留,仅是在婆家居住的,应认定为原组织的成员;
户籍已迁出,承包地仍保留(在婆家没有分的土地),则不再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应当按被安置对象对安置补助费有分配权;
3. 丧偶或离婚的妇女
户籍和承包地仍在婆家的,则具有婆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户籍已迁回娘家的,仅承包地因“减人不减地”原则而留在婆家的,对婆家征地补偿款没有分配权,对安置补助费享有分配权;
知识小结
户口和承包地基本决定了是否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居住生活地则对成员资格认定影响不大。
户口:具有人身性质,影响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承包地:和生活来源相关,影响安置补助款分配。
相关法律
1.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如果村民会议决定侵犯了妇女权益,就是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了,那是不能作为合法有效依据的。
维权方法
村委会不认可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可通过如下方式维权:
1. 可寻求当地政府帮助,请求政府部门予以协调或者认定成员资格。
2. 若协调不成,或者当地政府也不认可成员资格,可通过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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