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起人贩子,大家都恨不得拆其骨,扒其皮。
因为这群人丧尽天良,人神共愤。
随着著名电影《失孤》和《亲爱的》的上映,更是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
观众们都希望对这些人贩子处以重刑!
失孤海报
从古至今,是怎么惩罚人贩子,能不能判处死刑呢?
古代贩卖人口的人贩子,男的称之为人牙子,女的叫牙婆。
“车船店脚牙,无罪也该杀”!
这是古往今来的一句民间俗语,意思就是对于这些人贩子,有没有证据,有没有定罪,都该杀!
不过,实际上,古代贩卖人口,其实不全是违法的,也有合法的。
01、历史悠久
首先来说,中国古代贩卖人口的历史非常悠久。
先秦时期,贵族视奴仆为财物,商品,可随意买卖,甚至死后,会强令奴婢殉葬。
《礼记•檀弓》记载了这么一件恶心事:
子柳之母死。子硕请具。
子柳曰:“何以哉?”
子硕曰:“请粥庶弟子母。”
子柳曰:“如之何其粥人子母,以葬其母也?不可。”
即葬。子硕欲以赙布之余具祭器。
子柳曰:“不可。吾闻之也:君子不家于丧,请班诸兄弟之贫者。”
孔子画像,与本文无关
子柳是春秋时期鲁国国君之后。
他的父亲叫叔仲皮,爷爷叫叔仲惠伯,曾祖父叫武仲休,高祖父叫叔牙。
叔牙是鲁国第十五位国君鲁桓公之子,鲁国叔孙氏第一代当家人,与庆父(孟孙氏当家人,孟子祖先)、季友(季孙氏当家人)并称鲁国三桓,是鲁国权力最大的三家豪门之一,掌握鲁国实权,权力凌驾于鲁国国君之上。
也就是说子柳其实就是鲁桓公之后,出生豪门。
不过很可惜,子柳的曾祖父武仲休并不是叔牙嫡子,并没有继承叔孙氏,他们这一支是旁门小宗。
到子柳的时候,他们已经家道中落。
子柳母亲去世后,家里已经没有足够多的钱,为母亲风风光光地办一场葬礼。
子柳的弟弟子硕建议他卖掉父亲的小妾。
最终子柳拒绝了弟弟的建议,赢得大家的称赞。
可是不是每个人都是子柳的,从这个记载我们可以看出,春秋时期,贵族是可以直接贩卖父亲的小妾,因为当时的妾和奴婢没什么区别。
贩卖奴婢在当时是非常普遍的一个现象。
最为世人所熟知的就是秦穆公名相、五羖大夫百里奚了。
百里奚自幼家贫,在齐游学时曾乞食于人,为蹇叔收留,因得不到齐的任用,投奔虞国,担任虞国大夫。
周惠王22年(公元前655年) 虞国国君不听百里奚之见,中了晋献公假虞灭虢之计,虞国灭亡,百里奚被俘,成为晋国战俘。
后来秦晋联姻,晋献公将女儿伯姬嫁给秦穆公。
那时候,贵族女子成婚会有陪嫁奴隶,百里奚就成为伯姬的陪嫁奴隶。
百里奚不堪其辱,逃回故乡南阳,结果被楚国人给抓了。
秦穆公听说百里奚这个大才溜走后,马上以缉拿逃奴为由,用奴隶身价——五张羊皮将百里奚赎回,拜为大夫,因此号称“五羖大夫”。
百里奚
百里奚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当时奴隶不可以私自逃跑,贩卖价格贵也就五张羊皮,甚至更低。
在先秦时期,这种贩卖人口的现象数不胜数,是社会常态。
02、合法行为
进入封建社会后,中国封建法律逐渐成熟,在封建法律体制下,贩卖人口有违法的,也有合法的。
《汉书·食货志》记载:
“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这个记载说的是,秦末天下大乱,诸侯并起,等刘邦刚建立西汉王朝后,社会经济凋敝。
老百姓都失业了,正好又发生了大饥荒,粮价大涨,百姓开始人吃人,死伤过半。
于是刘邦特意下圣旨,老百姓可以贩卖自己的儿子女儿,以换取救命粮。
刘邦剧照
其实,刘邦就是在大力鼓励民间百姓卖儿卖女。
当然,或许有人会说,这是特殊时期,应当特殊看待。
实际上,太平时期,也有贩卖人口的现象,
中国古代市面上流行一句话:“昆仑奴,新罗婢”。
昆仑奴,指的是东南亚一带的“黑人”;新罗婢,相当于今天的菲佣。
元朝有“东方的马可波罗”之称的航海家汪大渊在其著作《岛夷志略》记载道:
“从杂回人居之,其土商每兴贩黑囡,往朋加刺,互用银钱之多寡,随其大小高下而议价。”
这个记载表明,当时贩卖人口是走官方渠道的,并且已经呈国际化。
除此之外,中国贩卖人口还有一种合法行为,那就是自愿卖身。
这个相信大家在很多影视剧中都看过这种桥段,卖身葬父、卖身葬母、以及赌鬼为了还赌债卖儿卖女卖老婆等等,“自愿卖身”现象。
其实,影视剧所展现出来的这些桥段在古代就是合法的贩卖人口行为。
周星驰电影,唐伯虎卖身华府剧照
但是,这种合法的贩卖人口还有很多内容是影视剧没展现出来的。
这种自愿卖身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自愿卖身的被卖人必须得满10周岁,必须得经过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二,自愿卖身需要经质人(古代专门负责管理市场交易的官员,相当于现在的工商局局长)或牙郎牙婆出面作保;
第三,自愿卖身需要订立契约,也就是卖身契;
第四,交易完成后,必须向官方质人缴纳税费,只有朝廷收税了,才能是合法的自愿卖身。否则这种自愿卖身就不是合法的。
一切流程都走完后,最后,双方验讫,签字画押,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完成一次人口买卖。
03、非法买卖
有合法就有非法。
中国古代,除以上列举的这些合法贩卖人口,都属于非法的人口贩卖。
古代非法贩卖人口,称之为“略卖”,又称“掠卖”,也就是以欺骗、诱拐、威胁、绑架等手段掠夺、买卖人口的非法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历朝历代,一经查实,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西汉时期,法律规定,略卖与群盗、盗杀、挖坟盗墓等均属重罪,可处以磔刑。
磔刑是什么?磔就是古代祭祀时肢解牛羊,磔刑就是给犯人剔肉离骨,分解肢体,再割断咽喉。
没错,这就是民间俗称的千刀万剐。
魏晋南北朝时时期,各国法律一致规定,诱口诱卖人口者(“诱口”),一律枭首示众,以儆效尤。
唐朝法律《唐律》规定:
“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贩卖人口的主犯,无论多少,直接处以绞刑,当众吊死;
协助犯罪或知情不报者,流放三千里;
犯人的老婆孩子和孙子,也连坐,流放三年。
就连邻居也会被处以一百杖刑!将连坐进行到底,一人犯罪,全家株连。
宋朝法律《宋刑统》基本延续唐律,和唐朝差不多,不过更严格
《宋刑统》规定:
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
《宋刑统》把拐卖人口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略卖”,第二种是“和诱”。
就是拐卖和具有诱惑性质的拐卖。
和诱罪行比略卖低一等。不过对儿童(十岁以下)的和诱,等同于略卖。如果抓到一名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处罚的程度将由孩子的遭遇来定。
如果孩子被卖给别人当奴婢,等待人贩子的就是绞刑;
如果是童工,人贩子要被流放三千里;
如果是卖给别人当别人家孩子,人贩子就准备进去蹲三年;
如果孩子期间受到过伤害,人贩子将判死刑!而且买家亦有罪,罪名比人贩子低一等。
冬日婴戏图
到了元朝,《刑法志》规定:
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
元朝贩卖人口和制造假币,纵火掘墓等重罪相等,都处以死刑。
明朝更狠,朱元璋在《明律》中规定,
“设方略诱取良人为奴婢、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
明神宗万历年间,专门设立“略人略卖人条例”,将贩卖人口当一条重罪,单独列出,并明文规定:
但凡是想诱取良人及拐卖良人子女的,无论买卖成功与否,都要发边充军;
如果拐卖人口在三人以上,或是再犯的,须戴百斤重刑枷,游街示众一个月后,发边充军;
如果屡惩不改,三犯其罪,则发配至苦寒之地永远充军。
本人死后,子孙亲属,接替服役。
清朝也不例外。
《大清律例·刑律》明文规定:
“凡诱拐妇人子女, 或典卖, 或为妻妾子孙者, 不分良人奴婢, 已卖未卖, 但诱取者, 被诱之人若不知情, 为首者, 拟绞监候, 被诱之人不坐。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 为首者立绞。”
对于从犯及其知情不报者, 皆流放宁古塔。
同时规定:
“妇人有犯, 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无夫男者, 仍坐本妇(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同治三年,清朝法律又单独列出条例规定:
“内地奸民及在洋行充当通事、买办, 设计诱骗愚民, 雇于洋人承工, 本人并非情甘出口, 却因威逼拐卖, 造成父子、兄弟离散, 不论被拐卖的是男是女,是良人、奴婢, 已卖未卖, 曾否上船出洋, 及有无以洋人为护符, 只要诱拐已成, 为首者斩立决, 从者绞立决。”
对于在拐卖犯罪案件中的渎职行为,《大清律例》规定:
“如地方该官员弁知情故纵者, 照例议处。乡保汛兵盘查不力, 杖八十, 革役。知情故纵者, 杖一百。得财卖放者, 以枉法从重论, 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是的,时至今日,情节特别严重的人贩子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也就是说,从古至今,人贩子都可以被判处死刑!
04、采生折割
在古代贩卖人口的犯罪行为中,还有一个特殊犯罪行为——采生折割!
所谓采生,就是用一些下三滥手段诱拐孩童,刺吸精髓,采阴补阳等;
所谓折割,就是刀砍斧削,将孩童制作成形状奇怪的残疾,比如哑丐、瘸丐、人狗、人熊等,然后供人观览,或行乞敛财。
采生折割比贩卖人口更卑鄙、更残暴、更歹毒、更可恨,绝大多数孩童被活活折磨致死。
因此,对采生折割,历代法律都严惩不贷。
朱元璋画像
明太祖朱元璋规定:
“凡采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亦流二千里。为从者,斩。”
清朝赵翼《檐曝杂记》记载了一件“妖人祸害女童”案。
嘉庆年间,徽州歙县颜子街,有个叫张良璧的农民,年纪70多岁了,胡子和眉毛都白了,但是奇怪的是,他的容貌却似三四十岁。
原来他终日沉迷巫术,从嘉庆元年(1796年)开始,16年间,他先后诱拐16名四五岁女童,以药吹入鼻孔,然后,用银管刺入体内,吸取“精髓”,谓之“采阴补阳”。
他导致11人死亡,1人致残,其行其径,实属阴毒邪恶。
嘉庆十六年(1811年),张良璧又一次作案时,门没关严,恰巧被一个曾经受其诱拐而幸运逃脱的女童看见,女童回家告诉父母。父母立即报官。
案件曝光后,舆论一片哗然,直接惊动了嘉庆皇帝,嘉庆皇帝当即龙颜大怒,加急派出钦差大臣处理此案。
嘉庆皇帝亲自下旨:
“张良璧舐吸婴女精髓,前后共十六人。致毙女孩十一人,成废一人,实属穷凶极恶…先将该犯凌迟正法示众,传齐十六家亲丁环视,以快人心而抒众愤…”
最终,张良璧被凌迟处死,家人“参观”完行刑后,皆流刑千里,相关官员亦因失察被罢黜。
嘉庆皇帝画像
对这些人贩子,就该这么狠,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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