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青海西宁一名47岁男子刘伟(化名),在2013年至2020年期间,刘伟多次威胁、恐吓女儿刘婷(化名),强迫刘婷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每当刘婷拒绝的时候,刘伟都会对女儿进行殴打、辱骂,甚至持刀威胁女儿。
2020年11月中旬晚上,刘伟与自己的妻子视频通话的时候,对自己的女儿大打出手,持刀威胁女儿之后,再次强制女儿与其发生关系。第二天刘伟的妻子到派出所报案,随后对刘伟以及刘婷进行检测,最后发现刘婷的体内有其父亲刘伟的DNA,刘伟的身上也发现了女儿刘婷的DNA。
随后民警到刘伟家进行搜查过程中,发现了自制枪支子弹,除此之外还有枪械拼装零件。最后发现刘伟的家中疑似有2支枪支,子弹若干。
坊间一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虎毒不食子。大概寓意是连动物都知道不伤害自己的孩子,而本案中刘伟针对自已女儿的行为,连动物都不如,可以称得上动物中的禽兽种。刘伟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刘伟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性的自主权或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自已决定权。我国刑法对妇女性的自主权是平等和极其严格的保护,无论妇女的身份如何,其性的自主权受刑法的平等保护,不因身份或地位不同而不同。
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因此,得承诺的性行为不是强奸行为,但前提是妇女有性的承诺能力。强奸罪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构成,即行为人通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实现其奸淫妇女的目的。因此,手段行为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系表面关系,没有手段行为的性行为不是强奸行为。
本案中,刘伟采取殴打、辱骂及持刀威胁等暴力胁迫行为,压制女儿反抗,使得女儿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来实现其奸淫的目的,刘伟涉嫌强奸罪。由于刘伟多次实施强奸行为,对刘伟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刘伟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
根据《枪支管理法》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据此,这里的枪支为真枪,因此,不以火药或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仿真枪或玩具枪不是本罪的枪支。持仿真枪实施抢劫的,不是持枪抢劫,这里对枪应作客观解释,如果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想非法持有枪支,经鉴定行为持有的根本不是枪支,只是仿真枪,就不能评价为非法持有枪支罪,正如,行为人欲贩卖毒品,由于被骗贩卖的只是头痛粉,根本含毒品成份,其行为就不能评价为贩卖毒品罪,如果认为这样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罪未遂,就意味着行为主观上想贩卖毒品,客观上根本没有毒品存在,也构成贩卖毒品罪,有主观归罪之嫌疑。因此,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持有了枪支,主观上也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本案中,刘伟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两支,其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对于刘伟应按强奸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两罪并罚。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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