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付某山、王某彬、李某德危险作业罪一案在清镇市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成功办理,为全省乃至全国依托打击危险作业犯罪、斩断“非采”利益链条、实现有力打击和有效整治提供了良好范例。
清镇市检察院审查认定:2021年1月底至3月18日,被告人付某山、王某彬、李某德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或许可,在清镇市麦格苗族布依族乡青藤山擅自从事铝土矿开采,开采形成的边坡高陡,结构松散、稳定性差,造成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
据了解,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后,贵州省首例以危险作业罪办理的案件,也系全国首例因矿山生产、作业领域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而入刑的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通过释法说理,使付某山、王某彬、李某德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和违法性,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过法庭审理,清镇市法院当庭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付某山、王某彬、李某德犯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6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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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文 | 责编:冀敏 | 编审:谢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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