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被罚没449万#话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什么被罚款呢?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2021〕23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的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包括如下六点:
一、违规向部分客户收取唯一账户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二、未经客户同意违规办理短信收费业务;
三、信息系统相关功能在开发、投产、维护、后评估等方面存在缺陷及不足;
四、向监管机构报送材料内容不实;
五、未在监管要求时限内报送材料;
六、未按监管要求提供保存业务办理相关凭证。
为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11.40万元,罚款437.687万元,罚没合计449.08万元。
短平快解读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为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第四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遭到罚款之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刘鑫、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刘志军均遭到警告的行政处罚。
其中刘鑫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监管机构报送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负有责任,而刘志军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系统免收客户唯一账户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功能在开发、投产、维护等方面存在缺陷及不足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即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可视不同情节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从本次刘鑫、刘志军遭到纪律处分来看,处罚不算太重。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