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路过安康瀛湖路口见那里矗着一座加油站,各项设施均已齐备却始终未投入使用,从施工至今少说也有三年之久,难道是未批先建环评还没有通过?
如果是未批先建则属于违法行为,按照2014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增加了处罚条款,该条款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三十一条相比,未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内容:2016年修正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亦删除了原环境影响评价法“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不再将“限期补办手续”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
那么根据这个规定这座加油站是否已经报废无法再补办手续?果真如此的话建设这座加油站所用的资金岂不是打了水漂,这个窟窿该怎么堵上?是谁当初决定未批先建的,安康境内又有多少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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