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相继印发两则试行新办法,分别事关南宁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竞买人信用管理,以及南宁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信用管理。
下面我们来给政策原件和政策解读划重点,来看相关新办法的信用评价标准和管控惩戒措施、依据又有哪些?
南宁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竞买人信用管理办法
通知文件↓↓↓
http://zrzyj.nanning.gov.cn/zwgk_57/zcfg/zcfgcx/t4792366.html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人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活动竞买人的信用管理,促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健康有序的竞买人诚信体系,根据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的竞买人(以下简称“竞买人”)。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竞买人信用管理工作,包括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公示、评价、认定、处理、应用及其相关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将信用信息推送到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条(基本原则)针对竞买人信用信息开展的相关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信用承诺)鼓励竞买人主动向出让人做出事前信用承诺。出让人在职能范围内将竞买人信用承诺及履约状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违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的竞买人,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五条(信息分类)依照附录《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人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竞买人信用信息划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竞买人资质条件、变动信息、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优良信息是指竞买人获得表彰、荣誉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评价标准》规定的不良信息。
第六条(信用分级)竞买人信用等级分为正常、良好、管控三个等级:
(一) 竞买人符合《评价标准》关于基本信息规定的所有情形的,且不存在失信行为和《评价标准》规定的不良信息行为的,评定为正常等级。
(二) 竞买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并符合《评价标准》关于优良信息规定情形之一的,且不存在失信行为和《评价标准》规定的不良信息行为,评定为良好等级。
(三) 竞买人存在《评价标准》规定的不良信息情形的,评定为管控等级。
(四)竞买人存在在“信用中国”“南宁市信用信息平台”等被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的,出让人不予评定竞买人信用等级,并视《评价标准》关于不良信息的相关规定将其评定为“管控等级”。
第七条(信息采集)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如下:
(一)竞买人基本信息、优良信息由竞买人向出让人申报。优良信息应在信息产生之日起一年内申报,逾期申报不予评定。
(二)竞买人不良信息主要通过出让人日常工作获取、行业协会提供和社会公众举报等方式采集。
第八条(评价认定)出让人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竞买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经查证无误的予以认定。
第九条(信息公布)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出让人将良好等级、管控等级竞买人信用信息在出让人网站公布,并将信用信息推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进行查询。信用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公示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异议处理)竞买人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向出让人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出让人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对核查后确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答复;对核查后属实的应立即予以撤销、修改或者补充完善后重新公示,必要时对更正的内容进行说明,并重新公示后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出让人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信用信息错误的,参照上述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信息标注)异议信息处理期间,不影响出让人限制管控等级竞买人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出让人应对该信用信息予以“异议处理中”的标注;对核实结论未落实前的异议信息,应作出“异议处理中”的标注。异议处理完成的,取消异议信息标注。
第十二条(信用修复)竞买人在其信息公示期限内主动改正其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出让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出具信用修复承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出让人应当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撤下该条不良信息的公示。
第十三条(修复条件)竞买人提请信用修复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认定之日起,不良信用信息在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满三个月;
(二)《评价标准》规定的不良信息行为已纠正;
(三)不存在违反信用修复承诺的情况,且自上一次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四)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况。
第十四条(信用奖励)对信用评定等级为良好等级的竞买人,出让人予以以下支持和激励:
(一)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审批受理中可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优先办理。
(二)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活动。
第十五条(信用惩戒) 对信用评定等级为管控等级的竞买人,出让人依法依规(具体政策依据详见附录2)对竞买人实行以下严管和惩戒措施:
(一)竞买人存在被自然资源部纳入联合惩戒名单情形的,禁止参加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二)竞买人存在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情形的,禁止参加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三)竞买人存在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未完成整改情形的,禁止参加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四)竞买人存在房地产用地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工申报、竣工申报,且未完成整改情形的,竞买人禁止参加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五)竞买人因自身原因存在不按时签订成交确认书、不按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等违约行为的,出让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竞买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内竞买人禁止参加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行为。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出让人及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发布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公共信用信息,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安全)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用,不得利用信用信息牟利或者违法限制、干扰行政机关和民事主体的正常工作、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南自然资规〔2020〕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附录1: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人信用评价标准
附录2:竞买人信用管控等级惩戒措施和政策依据
政策解读↓↓↓
http://zrzyj.nanning.gov.cn/zwgk_57/zcfg/zcwjjd/t4792381.html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人信用管理,我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对竞买人信用行为评价、认定、共享、公开、信用修复和惩戒等措施进行梳理研究,制定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促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健康有序的竞买人诚信体系。
(二)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对存在闲置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明确“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1279 号)规定“在供应土地时,先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进行查询,发现申请用地主体为需进行联合惩戒的对象,应采取措施依法予以必要的限制。……实施联合惩式的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九条内容和附录1《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人信用评价标准》及附录2《竞买人信用管控等级惩戒措施和政策依据》,其中:
第一条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
第二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阐述《办法》所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阐述竞买人事前信用承诺内容。
第五条明确竞买人信用信息分类情形。
第六条明确竞买人信用信息分级情形。
第七条阐述竞买人信用信息采集内容。
第八条阐述竞买人信用信息评价内容。
第九条明确竞买人信用信息公布情形。
第十条明确竞买人对公示信息异议处理的方式。
第十一条明确异议处理信息标注内容。
第十二条明确竞买人信用修复程序。
第十三条明确竞买人信用修复条件。
第十四条阐述对良好等级竞买人的支持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阐述对管控等级竞买人的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明确出让人的工作职责要求。
条阐述信用信息安全的内容。
条十七
第十八条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及南自然资规〔2020〕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明确《办法》的解释机关为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附录1明确竞买人信用分类分级评价标准,并阐述竞买人存在在“信用中国”“南宁市信用信息平台”等被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的,出让人不予评定竞买人信用等级,并视关于不良信息的相关规定将其评定为“管控等级”。
附录2阐述管控等级竞买人惩戒措施和政策依据。
【2】
南宁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信用管理办法
通知文件↓↓↓
http://zrzyj.nanning.gov.cn/zwgk_57/zcfg/zcfgcx/t4796118.html
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健康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多测合一”测绘服务市场环境,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公示、评价、处理、应用及其相关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局是“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信用制度的组织实施,依法开展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处理等工作,为信息使用单位和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并及时、准确地将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到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针对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开展的相关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测绘服务机构主动向社会做出事前信用承诺。测绘服务机构履行事前信用承诺情况将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内容,主管部门将对测绘服务机构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依照《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录)及信用等级评定的要求,信用信息划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注册测绘师及测绘作业人员变动信息、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优良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在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中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成果质量优良、业绩突出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在“多测合一”测绘活动中违反测绘技术规范、测算细则、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
第七条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如下:
(一)测绘服务机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由测绘服务机构通过南宁市“多测合一”信息化管理系统填报,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优良信息应在信息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填报,逾期申报不予认定。
(二)测绘服务机构不良信息主要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采集、行业协会提供和社会公众举报等。
第八条信用行为的认定按照“谁监管、谁认定”的原则,由主管部门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经查证无误的予以认定,并如实录入南宁市“多测合一”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为失信处理、守信激励的依据。
第九条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公开之外,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南宁市“多测合一”信息化管理系统公布,并推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进行查询。
第十条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基本信息的公示期限至测绘服务机构终止,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公示期限届满后,转为归档方式进行存储,不予对外公示或查询。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对测绘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将信用信息量化得分,动态计算信用分值,并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信用综合评价实行累计加减分制。测绘服务机构初始分值为100分,根据《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评价标准》,有优良信息的予以加分并公示,至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将扣减相应增加的分值;有不良信息的予以扣分并公示,至信用信息公示期满或进行信用修复后,将恢复相应扣除的分值。
第十三条在“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中标注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A等级、B等级、C等级、D等级四个等级:
(一)无失信行为的,信用分值100分以上(含100分),评定为A等级;
(二)有失信行为的,信用分值80分以上(含80分),评定为B等级;信用分值60—79分(含60分),评定为C等级;信用分值60分以下,评定为D等级。
(三)测绘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的,直接评定为D等级:
1.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因与“多测合一”有关的不良行为,测绘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注册测绘师和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因在“多测合一”测绘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并受到测绘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评定等级为A等级的测绘服务机构,给予以下奖励:
(一)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培训的机会。
(二)在“多测合一”行政审批受理中可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依法依规优先选择。
(四)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五)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活动。
第十五条对信用评定等级为C等级的测绘服务机构,在以下方面给予处理:
(一)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三)依法对测绘服务机构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加强管控。
第十六条对信用评定等级为D等级的测绘服务机构,除采取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外,依程序向社会通报。
第十七条 信用评定等级为D等级的测绘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因执业行为导致本机构列入D等级的注册测绘师和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测绘服务机构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核查后确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及时予以答复;对核查后确需更正的,应立即予以撤销、修改、补充,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主管部门发现因自身原因造成信用信息错误的,应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信用主体。
第二十条异议信息处理期间,主管部门应对该信用信息予以“异议处理中”的标注。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应作出“异议处理中”的标注。异议处理完成或申请核查期满的,取消异议信息标注。
第二十一条测绘服务机构在其信息公示期限内具有主动改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出具信用修复承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撤下该条失信信息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测绘服务机构提请信用修复时须遵循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修复程序,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不予修复的情况。
(二)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并得到当事人谅解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经主管部门确认处罚整改到位。
(三)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不良信息公示满三个月。
(四)不存在违反信用修复承诺的情况,且自上一次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及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发布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运用,不得利用信用信息牟利或者违法限制、干扰社会法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录: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评价标准
附录:
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评价标准
类别
序号
指标内容
评分标准
基本信息
1-101
测绘服务机构名称、单位类型、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属系统、成立日期、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作业人员规模及测绘作业证、仪器设备、资质等级、专业范围、资质变更记录等
基本信用信息完整,可获得基准分100分
1-102
测绘服务机构质量管理、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制度等
1-103
测绘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变化(含上市、兼并重组、改制分立、重大股权变化等)
优良信息
2-101
获得国家及地方评定的相关奖项或荣誉称号
获得国家级的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加10分/项、8分/项、6分/项;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金、银奖、铜)分别加6分/项、5分/项、4分/项;获得市厅级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加5分/项、4分/项、3分/项
2-102
获得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评定的相关奖项或荣誉称号
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加9分/项、7分/项、5分/项;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加5分/项、4分/项、3分/项;获得市厅级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加4分/项、3分/项、2分/项
2-103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获得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授予的良好资信评级
获得国家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加5分/项,省部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加4分/项,市厅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加3分/项,县处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加2分/项
优良信息
2-104
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表彰奖励
获得国家级表彰加5分/次,省部级表彰加4分/次,市厅级表彰加3分/次,县处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加2分/次
2-105
主导制定测绘地理信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7分/项,最多不超过14分
2-106
参与“多测合一”测绘活动2年以上,且连续2年无不良信用信息
2分(分数不累加,出现失信行为则扣减该项得分,重新计算分值)
2-107
取得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相关产品发明专利权、软件著作权
2分/项,最高不超过4分
2-108
参与国际合作或者开拓国际市场
1分/项,最高不超过3分
2-109
为政府、公众提供防灾减灾、应急保障等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1分/次,最高不超过3分
2-110
按要求参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测绘法宣传日、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等有关活动
0.5分/次,最高不超过1分
2-111
主动向社会做出事前信用承诺
3分
不良信息
3-101
测绘服务机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测绘作业人员等发生变化30日内未按规定变更、注销
-3分/次,其中涉及人员变化的-3分/人·次
3-102
未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分/人·次
3-103
“多测合一”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项目备案
-3分/次
3-104
因测绘服务机构原因造成提交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错误,并查实
不涉及面积问题的,-0.1分/次;涉及面积问题的,-3分/次
不良信息
3-105
在行政主管部门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的实地检查工作中,发现现状情况与测绘服务机构提交的成果不符,并查实
-3分/次
3-106
未按要求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统计报表等文件
-3分/次
3-107
测绘服务机构未履行事前信用承诺事项
-6分/次
3-108
在南宁市“多测合一”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变更信息等,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真实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
-7分/次
3-109
不配合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多测合一”各类监督检查工作,隐瞒、拒绝和阻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7分/次
3-110
在主管部门组织的“多测合一”监督检查工作中,被发现经营异常,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实
-9分/次
3-111
因与“多测合一”有关的不良行为被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测绘服务机构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
-10分/次
3-201
在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测绘成果监督检查工作中,成果质量判定为批不合格
-20分/次
3-202
伪造、“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变造
-20分/次
3-203
因在“多测合一”测绘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并受到测绘行政处罚
警告
-15分/次
3-204
罚款
-30分/次
3-205
没收违法所得
-30分/次
3-206
没收测绘成果
-30分/次
不良信息
3-207
因在“多测合一”测绘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并受到测绘行政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
-30分/次
3-208
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30分/次
3-301
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评定为D等级
3-302
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303
因与“多测合一”有关的不良行为,测绘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注册测绘师和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04
因在“多测合一”测绘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并受到测绘行政处罚
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3-305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政策解读↓↓↓
http://zrzyj.nanning.gov.cn/zwgk_57/zcfg/zcwjjd/t4796138.html
(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荐诚信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多测合一”测绘服务市场诚信建设,提高测绘服务市场诚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开展了对《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7月25日)。
3.《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国测管发〔2015〕57号);
4.《测绘地信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测人发〔2014〕8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2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1号)。
(三)征求意见的情况
《办法》在修订过程中,通过发函、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和南宁市政府法制网•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发布通告等形式,向市直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测绘单位及相关法定代表人、专家征询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二十五条及一个附表,主要进行了以下调整:
1.完善信用信息的认定及修复程序
依据《指导意见》中“(二)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及“(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的相关规定,明确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认定依据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完善测绘服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条件,符合修复条件的可遵循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修复程序进行修复。
2.调整不良信息相关内容
(1)删除不良信息的二级分类。删除第六条第三项“包括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和特定严重失信信息”的描述,并对涉及不良信息的条款做出相应调整。
(2)调整不良信息的公示期限。不良信息自产生之日起,公示期限为一年;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不良信息需公示满三个月。
3.调整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等级相关内容
(1)重新确定对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分级的描述。将原《办法》中“红名单”修改为“A等级”、“正常”修改为“B等级”、“管控”修改为“C等级”、“黑名单”修改为“D等级”。
(2)第十三条新增第三项明确直接评定为D等级的情况。
4.修改对失信主体的处理措施
根据《指导意见》第九条中“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处理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的规定,删除原第十五条第三项及第十六条第二项,将对失信主体的处理措施调整为对评定为C等级的测绘服务机构加强管控,对评定为D等级的测绘服务机构加强管控并向社会通报。
5.调整附表
(1) 原附表中序号3-107中“‘多测合一’项目被项目业主投诉,并查实”的指标内容依据不足,对其进行删除。
(2)将附表中序号2-201、2-102、2-103、2-104中对奖励级别的描述统一调整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
(3)调整附表中序号2-101、2-102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分值。
信息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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