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检察网6月30日发布一则交通肇事案件,新乡一男子超速驾驶丰田牌小型轿车,与一辆雅迪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当场死亡。事后弃车逃逸.....
新乡一男子超速行车致一人死亡
事后车主弃车逃逸
网络配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豫G*****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新乡县合河乡**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因未遵守右侧通行、超速行驶、行车过程中接电话,与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雅迪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弃车逃逸。经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到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朱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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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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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证言:证人师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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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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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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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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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视听资料及电子证据:视听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86********,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河南省辉县市**镇***村。
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21日被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2019年10月8日被新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2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10月2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1年4月21经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1年4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已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本案由新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郭某某、被害人朱某某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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